本网讯(吴坦骏)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两男子“赚钱”不思正途,鱼目混珠以假币换走老人手中真钱。近日,广西省凤山县法院以被告人刘铮、周云霄犯盗窃罪,各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3月一天,广西武鸣县人刘铮与周云霄两人共谋外出以假币套换真币的方式“赚钱”。当日下午3时许,刘铮、周云霄驾驶一辆吉利牌黑色小轿车来到凤山县城伺机作案。在凤山县朝阳大道附近发现年纪较大的受害人黄某,将车开至离黄某十几米元的前方停下,周云霄在车内等候,刘铮下车走到黄某面前主动与黄某搭讪。攀谈中,刘铮谎称曾向黄某的儿子借过80元钱,希望黄某代转交80元借款,并将一张100元面值的假币递给黄某,要求黄某找补20元零钱,黄某说没有零钱找补,刘铮即要求黄某拿出身上的所有现金给其查看是否真的没有零钱找补。黄某便从口袋拿出面值均为一百元的1700元钞票给刘铮看。刘铮见状谎称教授黄某如何识别假币,拿过黄某的1700元放到自己手中的钱包上,随后从钱包内拿出10张一百元面值的假币置于钱包下方,乘受害人黄某不备将真币与假币调换,将假币递给黄某并急速乘上周云霄驾驶的小轿车逃离。次日,两人在武鸣县被抓获归案,追回赃款870元。事后,两人亲属代为退赔8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铮、周云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换真、假币的方法,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涉案金额17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铮、周云霄各自担任不同角色,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铮、周云霄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铮、周云霄的亲属代为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铮、周云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