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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丙友:防错纠错 公诉人的应有担当
作者:沈丙友   发布时间:2013-10-09 10:07:05


    粗放式的公诉行为。一是省程序,由于案多人少,为赶时限压缩程序,应当复核的证据不复核,应当勘查的现场不勘查,应当监督的无暇监督等。二是走过场,听取意见走过场、审查证据走过场,甚至连开庭也走过场,不重视辩护方的主张与所示证据等。三是前置依赖,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什么罪名,公诉就指控什么罪名,反贪部门移送多少犯罪数额,公诉就起诉多少数额。四是后置依赖,依赖法院审理结果,提起公诉后只追求法院认定有罪。

    证据审查运用能力不足。一是对在案证据所能证明的待证事实与证明程度认识不够,对定罪的证据、量刑的证据、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不能准确判断。二是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结构失衡,过分依赖口供。三是对在案证据单方作出有利于控方的理解。四是缺少风险防控意识,对公诉证据本身的风险,庭上证据变化带来的风险,矛盾证据隐藏的风险不思考、不分析、不主动应对。五是缺少常识常理常情的深入分析,以致出现天价过路费案等与社会基本价值理念不相容的案件。

    深受案外因素影响,未能理顺两大关系。一是打击犯罪的强烈冲动与依法、据证打击犯罪的关系,如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不得不照顾“民意”、“舆情”等。二是个案办理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依法办理一个案件,即使未能有效打击某一个“犯罪”,只是放纵了某个犯罪人;不注重公诉案件质量、不重视依法打击,其结果必然是在放纵一个犯罪者的同时,又冤屈一个无辜者,打击与保护皆失。

    公诉独立品格的缺失。公诉的职能是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就是审前“法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但实践中,一些公诉人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一职责:可诉可不诉的,诉出去了事;双方对立情绪很大的,诉至法院省事;社会高度关注,诉出去以减轻检察机关压力。

    防错纠错,公诉人应有所担当。公诉人应当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价值追求,实现公诉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化。

    一要明察。明察是精细化公诉的关键,错案的苗头都能从查伪析妄的审查中发现。明察要求对证据去伪存真并进行有机的排列组合;明察要求公诉人养成问题意识、审查意识和底线意识,正确分析矛盾证据与证据矛盾,高度关注非法证据的破坏性,实现审查模式的转型:由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

    二要善听。善于倾听是司法理性之内在要求。公诉人不仅要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而且要善于听取辩方对证据的辩护意见,即使明知其为假,也应倾听!因为,诉讼中的对抗性不一定发现真相,但可以最大限度地发现谬误。

    三要慎思。慎思要求公诉人认定的事实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符合经验法则。要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的转型,由证据所证事实的机械推演到经验法则的引入。慎思要求公诉人面对诉与不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选择时多一份思考、多一份理性。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理性承认司法的无奈甚至无能。慎思更要求公诉人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定手段行使公诉权,严格遵守“法律没有规定公权力即不能为”之行为基本准则。

    四要坚守。养成并坚守公诉独立品格,公诉独立品格要求公诉人必须坚持证据裁判主义,防止司法将就主义。公诉人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问题必须有自己明确的态度,对侦查问题的正确态度是发现了、提出来并监督其改正,而不是消化它。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退而不查、查证不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果断存疑不起诉。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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