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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与立审分离
作者:赵洋   发布时间:2013-10-08 11:19:51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发布的法发[1997]7号文件中明确写明了“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自此立审分离成为了我国民诉法的基本原则。“立审分离”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加以保障的重要措施。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重要组成部门,每年有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在人民法庭进行审理,在很多的基层法院超过半数的民商事案件会由人民法庭来处理。因此, 人民法庭的法制建设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的认识就是对法院的认识。但是在人民法庭的实务中,立审合一是常态,立案法官就是审判法官。由此导致超过半数的民商事案件出现了立审合一的状态,使得立案庭不管辖的民商事超过半数,由此可见立审分离的实践形式不容乐观。立审合一的现实形态也使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受到不小的阻力。

    笔者对人民法庭立审分离实务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的意见。

    一、人民法庭独立设立案人员或者立案庭直接派驻人员于人民法庭,这种方式能够完美的解决人民法庭立审合一的弊端,使人民法庭更加完整,将人民法庭便于人民的用途和程序正义的维护相统一。这种方式的弊端是将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在人民法庭较多的地方,这种方式无法进行推行。

    二、人民法庭的立案任务全部收回立案庭,这种方式既能解决人民法庭立审合一的问题,也能节约司法资源。这种方式的弊端是在于人民法庭原本的便利于民的情况不能得到保障,如果案案要去人民法院立案,那么人民法庭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

    三、建立立案人员巡回立案制度。即不同人民法庭于每周择一至数日立案,由立案庭人员在人民法庭立案。这种方式既有利于解决人民法庭立审合一的现实情况,又能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和节约司法资源是个永恒的课题,越是保证程序正义,程序也愈加复杂,对司法资源的需求也愈加的多;然而现实中法院的司法资源也确实有不小的缺口。然而程序正义必须维护,这样才能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得以实现。

    促进人民法庭立审分离是促进程序正义的重要立足点,处理好人民法庭立审分离能促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的进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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