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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雇人顶罪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9-29 13:50:58
【案例】: 2013年5月25日晚,被告人韦某驾驶自用轿车,因晚上光线昏暗,加之超速行驶,撞倒了从同向骑自行车的村民蔡某,蔡某倒地死亡,韦某害怕担责任便驾车逃离现场。回到家后,韦某便联系无业村民李某,如果公安机关找到韦某的肇事车,要求李某代其顶罪,并愿意支付李某五万元,对于死伤者的赔偿由韦某全部负责,李某本来是刑满释放人员,其对监狱并不陌生,便答应了。事发后一个星期,公安机关找到了肇事车,韦某称车辆一直是李某开,随后李某被抓获。在讯问过程中,公安机关识破了李某顶罪的事实,便将韦某抓获。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韦某该定何罪名,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韦某开车撞人致死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后雇人顶罪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韦某开车撞人致死逃逸后雇人顶罪的行为只定交通肇事罪。 【评析】: 对于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第二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细化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韦某开车违反交通法规,撞人致死后逃逸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在韦某逃逸回家后其雇佣他人代其出面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后续行为还是构成其他犯罪呢?争议意见中,认为韦某还构成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以便使自己或他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是当事人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犯罪对象是案件的证人;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2)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本案中,韦某撞人逃逸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花钱雇佣他人顶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被雇佣人李某到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误导了案件的侦查,妨碍了司法活动,只是没有最终成功而已。因此,结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韦某雇佣他人顶罪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综上,本案中从韦某两个行为的特性分析,构成交通肇事行为和妨害作证罪,但是是否应当按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笔者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告人韦某已经完成逃逸行为,韦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韦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至于其后韦某为了逃避法律惩罚,通过雇佣他人代其定罪的行为虽然是交通肇事罪的后续行为,但是该行为已经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没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对于韦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两罪,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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