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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大兴摔婴案”看社会暴戾之气之矫治
作者:王润刚 发布时间:2013-09-27 10:32:00
2013年9月25日,轰动全国的北京大兴摔婴案一审判决终于出来了,北京市一中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正如判决书主文中提到的“其犯罪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韩磊被判处死刑,可谓人心所向,众望所归,于情、于法、于理皆无不妥。然伏案沉思,却发觉由韩磊案折射出的社会暴戾之气远没有因韩磊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有所改观,反而逐渐在当今社会弥漫开来。 暴戾,是指残暴凶狠,粗暴乖张,出自《吕氏春秋.慎大》:“桀为无道,暴戾顽贪,天下颤恐而患之。”暴戾之气是指一个人身上存在的一种粗暴乖戾的情绪,反映在当前社会就是好勇斗狠、怨气冲天、毫不容人, 究其渊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权力的异化。突出表现在最近城管与商贩的你来我往,执法机关权力的越轨助长了社会的暴戾之气,而商贩们的奋起反击,在赢得社会同情的同时,却往往不得不背负法律的惩罚,最终两败俱伤,循环往复。二是诉求回应的不及时。正处在战略机遇期和矛盾突发期的我国各种矛盾纷繁复杂,各个群体利益诉求纵横交织,许多社会个体为实现诉求不惜采取极端行为以求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促进问题及时解决。三是琐事的聚变反应。因缺乏宽容和规则意识对身边鸡毛蒜皮小事动不动诉诸武力,如韩磊摔婴的起因仅仅是与对方在停车位上存在矛盾,并不存在多大的深仇大恨。 面对一起又一起惨痛的案件,血的教训警醒我们必须要深刻反省,反省如何矫治这日渐升腾的暴戾之气。 笔者认为,矫治戾气,政府显然是首要责任人。营造法制环境,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政府责无旁贷。但对每一个公民而言,体制的缺陷与官员的失范、自己的冤屈与他人的堕落,都不是将法律尊严弃若鄙履的理由和借口。其次,矫治戾气,要树立社会规则意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规则意识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要通过强化、弘扬公众规则意识,使个人维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坚决杜绝将私力救济混同于私暴力。最后,矫治戾气,需要不断加强社会管理,构建矛盾防控与疏导并重的化解机制。即通过优化管理方式方法,改变以往以压促稳的管理模式,最终使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诉求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充分的表达。 笔者结尾之时,正闻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在看到其妻抱着骨灰盒痛不欲生,引来媒体广泛同情之时,不禁感叹如果在事发之初,他若真能少一些暴戾之气,多一些心平气和,或许不至于走到家破人亡的地步。总之,矫治、根除暴戾之气,已经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否则,真不知道,哪天你或者我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而到那时,一切悔之晚矣。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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