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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几点建议
作者:韦光盛 李慈文   发布时间:2013-09-27 10:20:16


    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结合,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强调指出,本次刑诉法的修改,“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在整个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基本理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证据制度、审理期限等方面所作的完善,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司法权必须在程序的框架内行使;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没有证据就没有公正;“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作为人民法院,要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要以贯彻修改刑事诉讼法为契机,重程序,重证据,讲时效,把刑事司法工作向前推进。

    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行使国家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那么,在这一历史大局之下,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应如何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呢?

    一是着力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保障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体现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而且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新的发展进步。同时通过完善证据、辩护、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更充分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更鲜明地反映我国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内在统一的一贯立场。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强化人权意识,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切实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防止把两者对立起来,既注意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把刑诉法凸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落到实处。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各种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活动实现对各类犯罪的有力惩罚和有效防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是着力强化程序意识,促进审判更加合法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密切关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程序公正还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即使实体裁判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程序不公、不当也难以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认同和尊重,难以保障案件审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之所以引起当事人上访,有的并不是因为实体上有什么问题,而是法定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真正落实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更加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各项内容,可以说都是围绕更好实现程序公正、体现其独立价值这一基本点而展开。司法实践中,在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的规定,严格遵守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规定等方面,要下大决心,协调各方,以不折不扣的程序公正,促进更加全面的审判公正。

    三是着力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一直较为原则,已难满足司法实践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越来越高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从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以及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要始终把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生命线, 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切实把各项证据制度理解好、执行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坚决摒弃片面重视口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凡作出的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必须重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坚决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是着力强化效率意识,确保刑事审判公正高效。当前,法院任务越来越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如何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现场询问证人的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也从实际出发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了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逮捕审查期限,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要强化时效意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用好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程序、措施和手段,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切实做到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决不要拖到法定的最后期限才结案,决不能随意使用延长期限的规定,决不许超期羁押,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五是着力强化监督意识,防止刑事司法权力滥用。王胜俊院长深刻指出:“审判权、执行权和其他权力一样,失去制约监督就会出现滥用甚至产生腐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落实,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越来越为社会各方面所关注。必须切实树立、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把刑诉法强化和体现法律监督的各项规定学习好、领会好,积极配合执行好。刑事诉讼法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落实了这一原则。特别是针对实践中相互制约不力的问题,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依法规范行使审判权、执行权,认真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权滥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公开审判、严格程序、公正司法,拉近我们与民众、与社会、与媒体的距离,增进彼此的信任,为刑事诉讼法的正确、严格贯彻执行营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不仅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党和人民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支持和殷切希望。让我们振奋精神,迎难而上,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发展,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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