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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三日内两次敲诈勒索近六千元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3-09-27 11:39:36


    本网讯(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三男子伙同他人三日内先后以被诬陷和被抢工程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两次,涉案数额达5830元,疯狂作案后终落网。9月26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由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家旺、廖克仲、韦智流涉嫌敲诈勒索案。

  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廖家旺、廖克仲、韦智流伙同韦宽宁、莫祖业等人以叶家贵诬陷廖家旺偷其石场物品为由,对叶家贵进行殴打,廖家旺还用烟头烫伤叶家贵左手前臂,后敲诈叶家贵得3600元和价值为230元的芙蓉王香烟1条。而后廖家旺分给韦宽宁、廖克仲、莫祖业各500元,分给韦智流800元,廖家旺分得1300元。

  2011年8月份,刘江美从六河高速公路七标项目经理部承包得砌墙和砌护坡工程。被告人廖家旺、廖克仲、韦智流知道该情况后,找到刘江美说六河高速公路七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已经答应把这个工程承包给他们做,后以刘江美截走他们三人承包的工程为由对刘江美进行敲诈勒索。同年8月25日16时,在八圩街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口,韦智流、廖克仲、廖家旺等人敲诈勒索刘江美得2000元人民币,后予以分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家旺、廖克仲、韦智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公诉,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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