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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构想
作者:周维 发布时间:2013-09-26 13:47:40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或者说是公力救济途径主要是通过诉讼,而通过走现有的公力救济途径存在的缺陷有:一、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仅有两条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就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过于单一,并且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救济手段缺乏有效性,即使判决生效后,也存在被告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被告人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整个诉讼过程要花费当事人大量精力和财力的问题。 面对现有的救济机制的单一性,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好会使受害者的生活陷入更加困难的处境。还有可能引发“二次伤害”,形成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 因此,构建完善的受害人救济制度刻不容缓,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对被害人的补偿救济制度。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筹集救济基金,以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为主,社会慈善捐赠为辅,针对急需用钱的受害者给与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完善“赔钱减刑”制度和“赔钱适用缓刑、减刑、假释制度”。“赔钱减刑”无碍于司法公正,“赔钱减刑”如果的确是由被害人方提出,被告人也真诚悔过,那么因犯罪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可以把是否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作为缓刑考验、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对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应撤消缓刑,不能对其进行减刑、假释。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通过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服刑监所联系,掌握其心理动态和财产状况,利用被执行人改造后的认罪悔改心理,让其配合执行。 三、建立帮扶制度。对于一些刑事案件中,因为不涉及到罚款,也没有受害人的存在,但是被告人愿意出一部分钱要求对其从轻判处,则可以联系一些家庭特别贫困,执行不到位的其他案件受害人,在法院的组织下,接受他们的帮扶。 四、设立“以劳代偿”的执行制度。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提供劳务条件的被执行人,通过劳务的方式来履行赔偿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到指定的劳动单位参加强制劳动,扣除其必须生活开支后剩余劳动所得由劳动单位直接扣留并转交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赔偿义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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