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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晓阳: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权益
作者:卢晓阳 发布时间:2013-09-25 14:17:3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从而出现了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这一庞大弱势群体。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目前全国共有流动人口2.6亿。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有留守妇女4800万人,留守儿童5600万人。以怀宁县为例,该县约有人口60万人,而常年在外务工经商人员约18万人,占到总人口数的30%。据不完全统计,该县约有农村留守人员12.5万人,占全县农村人口总数的26%,其中留守妇女4.5万人,占全县妇女总数的13%,基础教育阶段留守儿童3.5万人,占全县在校生的46%。因此,如何有效的保障这弱势群体的权益就势在必行。现笔者结合实际,谈谈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农村留守妇女儿童面临的困境 农村代表着地域上的狭小和经济上的普遍不高情况,留守代表着分离与孤独,妇女儿童代表着弱势群体的部分,三种情况加在一起的时候,必然会出现更多更复杂的困境。 1、留守妇女儿童人身及财产安全感低。男性劳力外出务工后,农村家庭出现“三留”情况,即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这种家庭的防范能力减弱。一是留守妇女会成为不法分子的骚扰对象,而他们大部分都不懂如何保护自己,性骚扰成为她们的难言之痛。二是社会治安隐患增多。农村男性的缺失,导致各种社会治安问题高发,盗窃现象时有发生,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三是留守妇女精神压力大。农村留守妇女要承担起整个家庭的生产劳动、家务劳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重要责任,同时,面临着劳动强度高、精神负担重、缺乏安全感的多重压力。 2、父母监护缺失,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农村儿童的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后,意味着留守儿童父母监护位置的缺失,将直接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在父母外出务工期间,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孩子的父母承担抚养、教育和监护责任,这将难以承担起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往往是重养轻教;甚至有些孩子还过早的和老人承担起农活的重任,严重影响了学习和健康。 3、留守儿童的身体心理健康出现严重危机。留守儿童大多年龄在0—14岁之间,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呵护和精心照料,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孩子的营养与起居缺乏科学安排,营养获取不够全面,身体健康受到影响。此外,这些留守儿童正处在情感、品德、性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长期与父母分离,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亲情失落,产生孤独感,心理失衡,有些孩子不同程度地存在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 二、保护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留守妇女儿童日益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留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生活圈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到在外务工的家属。当他们普遍感到不安的时,将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关注留守妇女儿童,不仅仅是关注一个群体,而是关注整个社会群体。从社会格局上看,留守人群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他们不安,农村将会不安;农村不安,社会将会不稳。 2、保护留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保障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国家对农村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在有条不紊的施行。然而,经济发展的前提是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权益长期缺乏关注甚至受到忽视,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将不可得。所以,只有切实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外务工家属才能认真工作,留守妇女才能融入新农村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服务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3、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延伸检察权,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除肩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外,还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更多的是和基层、农村接触。因此,保护留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更多的是落在我们基层检察机关的身上,积极利用便利优势,及时化解农村、农民各种矛盾纠纷,保护留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让检察院成为公平正义的使者,社会和谐稳定的催化剂。 三、检察机关保护留守妇女儿童权益的措施 农村留守人群是一个弱势群体,不论是作为侵害行为的实施者,还是作为受害者,检察机关除应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外,还应更多地分析他们实施侵害或受侵害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和尝试一些有利于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新机制。农村留守人群受侵害的犯罪案件频发,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极不协调。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农村留守人群权利保护、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足够的司法支持。 1、充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强化法制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自我维权能力。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妇联等部门,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6.26”国际禁毒日、“11.25”世界反家庭暴力日、“12.4”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开展大规模普法活动,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防拐”措施等法律法规。注重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她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在生活中做强者的信心和决心,提高留守妇女的素质和生活能力。始终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方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同时不断加强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提高受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积极推进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动走入学校、社区、农村和家庭,采取担任法制副校长、举办法制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 2、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一要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权益的刑事犯罪。对于侵害留守人群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有针对性的提高审查速度,做到快捕、快诉,对应当从重处罚的建议法院从重处罚,不断增强留守人群的安全感。对于某些自诉案件,受害的留守妇女儿童有一定的证据但又不是十分充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积极采取侦查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取证难的问题;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为他们伸张正义维护合法权益。二要严厉查办侵害留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经常性地组织反贪、反渎、控申等部门干警深入到农村进行法律宣传,让农村百姓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及受案范围,让他们知道如何举报、申诉,使他们投诉有门,维权有路,同时也为检察人员更加深入了解留守人群的心声,收集侵害留守人群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反贪部门对于贪污、挪用涉及留守妇女儿童资金的职务犯罪,除应依法严厉查处外,还应尽量追回所涉资金并及时发还给这些留守人群。 3、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留守妇女儿童实施的轻微刑事犯罪,适用“从宽”处理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监护缺失,心智极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始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应作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对因邻里纠纷、相邻权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留守妇女、老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轻微刑案的,应做到快速和解。积极加强与县妇联、团县委、县教育局等部门合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落实帮教措施,尽量维护妇女、未成年人的家庭完整、和谐。始终坚持人性化办案,将工作职责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把对留守妇女、儿童的感化、教育渗透到办案之中,如讯问未成年人实行家长到场制、涉及女性犯罪案件指派女检察官负责办理等,综合分析作案动机、客观诱因和犯罪行为,对案件不捕不诉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加强社会调查,慎用逮捕措施,积极推行刑事和解,消除抵触情绪。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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