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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棠:公诉新秀最美海棠
作者:汪凌鸿 发布时间:2013-09-25 13:48:36
“嫣然一笑竹篱间,桃李漫山总粗俗”、“只恐夜深花睡去,故烧高烛照红妆”,是一代大文豪苏东坡题咏海棠花的绝句。娇艳中的幽独、沉静中的绽放是素有“国艳”之誉海棠花的秉性。在舒城县检察院就有这样一朵海棠花。 丁海棠,女,1987年6月生,2009年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参加安徽省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考试,被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录取,后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习,2012年1月毕业,获法律硕士学位。2012年1月,这个有花儿一样名字气质优雅、阳光甜美的女孩正式成为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员,并如愿进入公诉科工作。 2013年2月,初任助检员的她主办了这样一起案件。姚某等四人将被害人所骑电动自行车推倒,按住倒地被害人肩膀,迅速取得手提包离开现场,四人均称无伤人故意、且被害人并未受到任何伤害,侦查机关以涉嫌抢夺罪移送审查起诉。她审查认为四人行为应认定为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威胁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案与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抢夺犯罪确有相似之处,她便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判例、法学著作,严格准确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后经科室讨论同意承办人意见,分别以抢劫罪、抢夺罪(四人另涉嫌其它多起抢夺犯罪事实)对四人提起公诉,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该院指控事实,判处四人二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生活中她安静内敛,工作中,判若两人。带着对公诉工作的饱满热情,对国家公诉人的崇敬,对优秀公诉人的追求,她虚心好学,作风严谨,能准确、迅速、有效的进入角色,履行好岗位职责。 在办理丁某等三人销售假药案、束某诈骗案时,为防止客观归罪,其注重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因现有证据及补充侦查后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丁某等人主观上“明知是假药”,束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她依法提出不起诉意见,院检察委员会对四人均作不起诉决定;而同样是办理诈骗案件,对陈某诈骗一案,其熟练运用刑事推定原则,列举大量客观事实,指控陈某多起以“民间借贷回报高额利息”为名借款挥霍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办理聋哑人郝某盗窃案、73岁的方某故意伤害案,她均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积极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办案中,她爱较真!”是同事们对她的评价。当发现孙某抢劫一案中,多份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中时间、侦查人员存在重合现象;马某妨害公务一案中,多份讯问笔录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段某等三人非法拘禁一案中,扣押清单中见证人为犯嫌人家属;未成年人龙某盗窃一案中,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资格人员到场等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她,坚持依法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督促侦查机关纠正或重新取证。 她认为,“任何一处细少的疏忽导致的可能就是对被告人自由的剥夺或被害人权利的二次侵害。”一年多时间,她协助检察员或自己承办审查起诉案件一百余件,从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撰起审查报告、拟写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每一环节她都用心对待。 今年七月份,她手术住院期间,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通知开庭,她术后第三天就坚持出庭支持公诉。同事们甚至不知道她会出庭。“就半个多小时,没事!”她这样安慰着父母。当看到女儿一脸倦容又略显轻松地走出法院时,一直候在法院大门外接她的父母心疼得直掉泪。 公诉人员应具备审查判断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出庭公诉等多项能力。2008年,身为大四学生的她,就以427的高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她淡然地说“那只能代表过去,四五年后的今天,一切还得从头开始。”她的办公柜里塞满了刑事司法指南、刑事审判参考、各类法学著作,她随身包里始终装有法条、《人民检察》、检察日报 。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学前沿理论观点、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优秀司法文书……她总是抢先学习,使自己拟写法律文书质量、论理释法能力、察微析疑水平得以很快提高。一年多时间,她就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她成了每月一期院办“检察大讲堂”的常任教员,也成了院里笔杆子们发表文章前的“终审”编辑,还是院里文化活动、学雷锋志愿活动的骨干力量。“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都是锻炼自己、服务大家的难得机会!”她非常珍惜院里组织的每一项活动,哪怕是与自己“不沾边儿”的事,她都满腔热忱地去做、去学,她试图以自已的“微能量”去增添机关的“正能量”。 这个80后检察新秀,要走的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很多。但她这种四季饱满的工作激情,独立思考的学习态度,求真务实的生活理念,已在众多年轻追梦女孩中先行,她定会在国家公诉这条追梦路上频频出彩,梦想成真!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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