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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援助机构10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13万件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13-09-25 10:45:12


    2003年9月,国务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发展。10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13万件,提供法律咨询3900万人次。

   “这是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壮大、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日益完善、维护群众权益取得积极成效的10年。”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负责人9月25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门槛降低使更多困难群众受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十二五”发展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或民生工程,切实履行政府责任,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十年来,特别是近五年我国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更多困难群众有理无钱也能打官司。

    据了解,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低保线的1.5倍至2倍,北京、广东等部分地区放宽至低收入标准;将更多与困难群众民生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法律援助惠及了更多困难群众。

    在降低门槛的同时,各地普遍将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规范业务规程、建立案件受援人回访机制等措施,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力度,有效提高了受援群众的满意度。其中,涉及人数众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成为一大亮点。

    在司法部积极推动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组织专业律师团队,深入工厂、工地、外来人员集体公寓等地开展宣传,积极开展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等困难群众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和质量均明显提升。仅2012年,全国就为40多万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比2011年增长28.3%。

    为解决一些无律师县和律师人才短缺的贫困县法律援助人员匮乏的问题,司法部、团中央自2005年以来,先后开展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广大律师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这些地区的困难群众,取得显著成效。仅“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2年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万件;今年7月,第四批“1+1”法律援助志愿者已奔赴123个县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案件102万件,提供法律咨询576万人次,分别是2002年的6.2倍和4.7倍。

    无偿的服务同样是优质高效的服务。近年来,为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司法部在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方面,都把做好法律援助服务群众的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要求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2007年以来,司法部先后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等一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做好接待咨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各地不遗余力推行法律援助便民利民举措,让困难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得到便捷的服务。

    各地纷纷打造诸如一刻钟、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全国共建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2790个,开通法律援助便民绿色通道,推行“一站式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积极开展网络服务、上门服务;建立“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2053个,群众只要一个电话,就可以免费咨询法律事宜,获得法律服务。

    上海等地通过对12348专线进行了升级改造,采取手机漫游接答的形式,解决了夜间人工接答服务的难题,从而使“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实现“全年无休、每日24小时人工服务”的工作目标。

    整合社会资源充实法援队伍

    法律援助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得益于日渐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各地在建立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同时,不断延伸法律援助触角,在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国普遍依托村组、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网络体系。

    法律援助联络点联络员由居、村委干部兼任,平时主要负责联系组织本社区居民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一旦社区困难群众有法律援助需求,及时为其联系申请法律援助,从而实现了居民不出家门即可咨询法律问题,不出社区即可申请法律援助。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693个,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3万余个,为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与此同时,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达到1.4万余人,在此基础上,各地还积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北京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水平,成立了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等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市于2003年提出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挑选热心法律援助事业、责任心强且专业对口的社会律师组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资源,而且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效率和办案质量。广东

    为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服务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培训力度,10年来共培训法律援助人员120万余人次,法律援助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涌现出佟丽华、王林、郭二玲、徐爱华等一大批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先进典型。

    为适应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法律援助业务装备经费投入力度,在司法业务用房建设中重点保障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加强办公办案设施和交通工具配备,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面积达到30.1万平方米,法律援助办公办案条件明显改善。

    据介绍,司法部还研究开发了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完善系统办案管理、数据汇总、信息传输等功能。该系统现已在全国90%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中应用,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有效促进了法律援助服务的提升。

    法援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012年,青海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达910万元,为2003年的36倍,人均经费1.6元。2010年至2012年,北京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实现“三级跳”,分别为2048万元、2339万元和2840万元,年平均递增超过17%。

    法律援助对困难群众而言是免费的法律服务,这就需要国家和各地加强经费投入。

    司法部推动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先后于2005年和2009年设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分别累计投入11亿元和4亿元;地方财政拨款力度持续加大,全国已有91.7%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1个省份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10年来,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达到66亿元,其中财政拨款64亿元,年均增长16.6%,有力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经费保障只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10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管理体制建设,司法部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司,28个省份司法厅(局)建立了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明确监管职责,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基本建立。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权利,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对象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围绕规范业务规程、经费监管、人员管理、协调配合等,司法部单独或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制定出台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

    1999年8月,广东省人大通过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此后,全国各地纷纷制定修改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前,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省份已达28个。

   “在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们有信心,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发展,让更多群众有理无钱也能打官司。”这是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共同心声。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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