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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树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应着力提升效能
作者:范树林 发布时间:2013-09-25 09:52:56
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检察人员管理现状弊端明显: (一)检察人员混岗。业务人员与行政人员混用,有的行政人员也直接参与办案,同时很多检察人员做行政工作;检察人员与行政人员相互交流,长年做行政工作的人员随时可以进入检察官序列,彼此替代。 (二)同工不同酬。同是检察员,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都一样,但因行政职级不同,其职务工资差别很大;专业人员与行政人员之间待遇没有差别。 (三)职级与职责错位现象普遍存在。不同职级做相同职级的事,相同职级干不同职级的活;高职务做低职位的事,低职务干高职位的活。 笔者认为,改变检察人员配置弊端,应建立以人为本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分类管理、合理配置。应将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办理检察业务,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另外,如果按照“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把办公室干警、政工科干警等以行政事务为主的人员定位为司法行政人员,在发展空间方面,可以使干警摆脱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竞争的窘境。 完善检察官职务序列。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机制。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可以相互转任。我国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要承办重大疑难案件,指导下级检察院办案,要求其具有更高的职业素质和更丰富的检察实务经验,这种实务经验主要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积累。因此,应当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检察官等级制已经确立,为实施检察官津贴序列打下了基础。结合分类管理的实施,应当取消现有检察官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和行政区划发放津贴,统一按检察官等级发放检察官津贴,从根本上改变检察官待遇偏低的现象。同时,应参照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将检察官津贴计入退休金,实行检察官津贴终身制。 完善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案件质量保障体系。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变了原来的办案模式,检察官的责任、权力加大。为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公正执法,要建立案件保障体系,即建立内部规范化办案制度、案件质量考核评估制度、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人员分类管理应与机构改革同步进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应符合检察工作的规律,但现有的机构几乎是套用行政机关的模式。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主诉检察官直接对主管检察长负责,按检察官的等级和职责的划分享有不同的权限,办理不同的案件。 三是建立起各类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岗位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规范、工作责任,制定客观的评价标准,改进和规范考核方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研究运用考核结果进行人员的调整、交流、轮岗、培训等,把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奖惩、培训的依据。 四是完善各类人员的晋升机制。按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应实行自然晋升与竞争晋升相结合的晋升机制。在“检察官”的五个等级实行自然晋升,规定各级检察官的最低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届满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自然晋升到上一个级别。从“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应采取竞争的办法选任。对于实行聘任合同制的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事务人员,应采取“工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晋升办法,即年度考核合格、工龄每增加一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或者每续签一次合同晋升一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办法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五是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分配制度。按检察官等级制定检察官的工资标准,同时设立主诉检察官津贴和办案补贴。担任主诉检察官的享受主诉津贴,其他岗位的检察业务人员享受办案补贴。其他不在检察业务岗位的人员不享受这种津贴和补贴。检察辅助人员按照从检年限或续签合同次数制定工资标准和津贴档次。行政管理人员一律按照行政职务和职级发放职务津贴,享受相应的待遇。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并按照其技术职称等级发放技术等级津贴。根据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劳动强度、责任、风险大小、技术含量等因素执行不同的分配标准,可以从根本上转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有效地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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