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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宝:辩护律师有权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者:梁志宝   发布时间:2013-09-23 10:45:05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会见时律师人数问题规定很不统一,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规定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2008年颁布的北京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2009年四川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第二类则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由两人参加。如2005年颁布的江苏省检察院、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有两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时,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一人会见。”1999年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会见罪犯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律师会见罪犯时,应有二人参与。” 

    各地就律师会见人数问题规定不一,给辩护律师的会见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笔者认为,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完全有权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律师会见人数的做法应当纠正。 

    其一,辩护律师有权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法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一名律师承办的。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一名律师可以单独承办刑事案件,为何会见时必须要求两名律师到场呢?也许有人会提出,侦查机关提审时,要求至少二人到场,因此律师会见时也必须至少二人参加。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提讯是侦查手段,侦查人员所作的讯问笔录是法定证据,为防止违法取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求二人以上同时到场是必要的。而律师会见是为了了解案情,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两者的职能完全不同。律师的会见笔录也不同于讯问笔录,只是律师与被会见人之间的私密交流,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资料,因此不必要求二人同时到场。 

  辩护律师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定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其二,要求会见时必须有两名律师参加存在明显弊端。这一要求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防止辩护律师实施一些违反看守所规定的行为,但这种规定给辩护律师的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造成律师资源的浪费。当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人数并不多,要求会见时必须有两名律师参加,浪费了本就稀缺的刑事辩护律师资源。同时,可能增加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负担。此外,要求会见时必须有两名律师参加,容易导致没有接受委托的律师了解案情,可能会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侵犯其隐私权。 

    辩护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在押人员是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无须硬性规定律师会见人数。在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往往需要一名律师助手,协助制作会见笔录等。如果一律不允许没有接受委托的律师或实习律师参与会见的话,可能会影响辩护律师的会见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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