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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待养子视同己出 谁知养子竟是"白眼狼"
发布时间:2013-09-18 11:18:09
本网讯(谷原忠 马卫方) 养子女与养父母虽然没有血缘关系,养父母老了是否就不履行赡养义务? 201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陈庚每年给付原告张玲赡养费4000元。 张玲今年系近八旬的老人。当年,其生育两个女儿,后来因身体不适导致无法再继续生育。然而,张玲夫妇二人当时都认为有儿才能防老,老了才能有人养,于是很想拥有一个儿子。经过夫妻两商量,最终来到了当地孤儿院收养了一名男孩,后起名为陈庚。为了不让孩子感受寂寞和被冷落,张玲夫妇二人精心照料这个孩子,并视比自己亲生孩子还要亲,把更多的关怀送给了他。 如今三个孩子都已长大,两女儿都已结婚,收养的孩子陈庚也已结婚。近几年来,张玲因年迈已高,体弱多病,不能参加劳动,且无生活来源,老伴也已去世,所以自己需要子女来赡养。两女儿非常孝敬,但都在外地工作,每月如期给老人张玲寄来生活费,但唯独养子陈庚不尽赡养义务,总以养母张玲不是自己亲生母亲拒绝赡养。无奈,张玲诉至法院,要求养子陈庚每年给付赡养费4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陈庚认为原告不是自己亲生母亲,就没有赡养的义务。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养父母与生父母有同等的权利。养子女与生子女有相同的赡养义务。陈庚是张玲的养子,理应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张玲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按照子女的数量和当地生活标准,判决陈庚每年给付其养母张玲4000元赡养费。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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