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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研究
作者: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瑞华   发布时间:2013-09-18 11:20:26


    [内容摘要]新刑诉法修订对检察机关而言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本文以公诉部门为出发点,以简易程序的适用为视角,以简易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存在问题为基点进行分析研究,探索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

    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影响比较大,介于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做了较大修改,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作机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相关机制调整工作的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困难也较多。结合司法实践工作,对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作机制加以系统研究,形成科学、系统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

    一、简易程序适用情况分析:

    新刑诉法实施已经9个月了,在这9个月中,我院公诉案件适用情况如下:

    2013年1月--9月公诉部门共受理案件104件221人;审查起诉95件206人,律师出庭率为60%(多为外地律师),其中适用简易程序38件,约占审查起诉案件的40%。因重大复杂案件、团伙犯罪案件等案件较多,约占审查起诉总量的60%,根据刑诉法规定,这些案件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就是说能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已适用简易程序了。但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以下内容会进行阐述。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与普通程序而言的,刑诉法第208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诉法第209条也规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4种情形。由此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是简易程序一般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二是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四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确保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前提下,可以对庭前送达、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适当的简化;五是简易程序主要围绕量刑展开,由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般仅限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因此,其事实争议较小,主要围绕量刑展开,量刑辩论是简易程序审理的中心;六是简易程序应以充分保障人权为前提,以程序正义为底线。

    所谓简易程序的简易:一是针对审判程序而言,而不包括侦查、起诉等程序的简化;二是仍然由法官进行中立、公正的审理或裁判;三是具体表现为庭审程序的简化或省略。从实质上讲,简易程序是对审判程序的简化,但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又不失去程序正义。

    三、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简易程序增大了公诉工作压力。

    案多人少一直是困扰基层检察机关的难题,也是制约公诉工作向精细化发展的瓶颈。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10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就意味着,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不能仅仅再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还必须制作庭审预案、公诉意见书和出庭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并没有减少公诉人的工作量,反而增加了工作量。刑诉法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而在司法实践中,检、法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问题,简易程序案件大多不能在20日内审结,往往拖到1个半月。此时,法院不得不违法商请公诉机关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对此,公诉机关一般均表示理解而予以配合。介于此,也给讼诉部门增加工作负担,因为案件拖的时间长了,公诉人对案件细节有些模糊之处,不得不在出庭前向法院借阅案卷,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无形中又增加了工作量,公诉部门人员感觉工作压力增大。

    (二)简易程序效率价值在执行中打折扣。

    简易程序设置的价值之一就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刑诉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县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但从目前的司法工作实践情况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存在着以下问题:如是否全文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时是否讯问、如何讯问、如何举证、发表公诉意见的方式、如何开展法庭辩论、如何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出现意外情况时如何应对和处理等问题。这些问题体现在个案中也不尽相同。

    此外,简易程序并非简易。虽然案件在法庭上实现了简易化,但庭前、庭后大量的具体工作仍旧按步就班,遵循常规工作节奏,照旧履行繁琐的请示、汇报和逐级审批手续,致使简易程序并不简易。

  (三)简易程序转化普通程序出现监督盲区。

    刑诉法第2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法律虽然规定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但是应当如何转化,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还是法院主动决定适用的,检察机关都基本没有参与,普遍由法院决定。尤其是对于因审限问题法院自行决定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况缺乏监督,转化依据普通程序审理,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

  四、健全完善简易程序工作机制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检察官、法官个人法律素养、机关工作流程等原因,最主要的还是新刑诉法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不细致,具体的操作办法缺位状态所致。如何完善简易程序工作机制,彰显简易程序的法律价值,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高素质公诉人是简易程序工作的人力保障。

    任何法律程序的启动及运行都是由具体的人依据法律规定来执行的,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案件的质量,因此要确保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机制运行顺畅,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全面、经验丰富、精力旺盛的办案队伍是重中之重。其途径有三条:一是在全院范围内遴选一批获得法律资格、法律素养高、良好品行修养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公诉部门,化解案多人少的顽疾。二是在公诉部门内部做一个调整,成立专门的简易程序办案组,结合具体办理案件的性质和数量,在组内可以根据罪名,具体指定专门的检察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具体承办一类罪名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三是采用多种形式对公诉人员进行 培训,培训内容不仅仅限于法律,应多领域,多样化、专业化,以适应当今新型案件,塑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诉人。

    (二)准确把握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是适用前提。

    刑事诉第208条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对此,应当明确以下三点:一是被告人承认罪行不等于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二是承认罪行不等于悔罪。三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不等于承认指控的罪名。另外,检察院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建议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排除非法证据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  

   刑诉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并对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排除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对象主要为有罪供述,而简易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即为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并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因此,可以说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将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战场。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审查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对于非自愿或者不明智的有罪供述,应当依法排除,对于经调查核实,仍无法确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明智性的供述,也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既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制发《提供材料证明证据合法性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合法性的有关材料,也可以主动向被告人、证人、侦查人员等调查核实,还可以调阅相关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四)相对简化法律文书制作体现简易程序的法律价值。

    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部门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审查报告、阅卷笔录、庭审预案、起诉意见书、庭审笔录、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尽管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法律文书与普通程序的文书有所差别,但工作量仍然较大,为了最大限度的提升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效率,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文书可以简化:一是简化法律文书种类,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上不再要求制作阅卷笔录、庭审预案、庭审笔录和起诉意见书,但对于被告人或辩护人对量刑事实、法律程序有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制作庭审预案和起诉意见书。二是对于量刑建议文书的内容一并纳入起诉意见书,不再采用量刑建议书的方式,但对于一人犯数罪、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以及案情复杂量刑情节较多的一罪,应当采用量刑建议书的方式提出量刑建议。三是法律文书内容简化,主要为审结报告的简化,对于简单多发的案件,如盗窃罪案件、抢劫罪案件、交通肇事罪案件和危险驾驶罪案件等,可以简化法律文书的内容。

    (五)设置简易程序庭前会议制度提高诉讼效率。

  刑诉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简易程序案件也有必要采用庭前会议制度。法理如下:一是庭前会议中解决的回避、出庭证人名单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简易程序中同样存在。二是法律虽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可以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对于如何简化没有明确,法院有必要在庭前听取控辩双方对于程序简化的意见,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三是与当前法院采取集中审理的方式相呼应,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通过听取双方意见,具体安排开庭顺序,以实现提升办案效率的目的。

    (六)简化法庭调查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刑诉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在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程序可以简化,可以不采用一证一质的方法。但对可可能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应区别处理,即在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应当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出示证据,但可以简化进行,应当围绕犯罪构成要件、量刑、通过庭前听取意见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主要靠言辞证据认定的事实、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需要区分责任的事实等。出示证据可以分组进行,一并出示、一并质证。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法庭认为存在疑问、辩方要求详细出示质证的,公诉人应当详细宣读、出示,并进行质证。

    [结语]

    新刑诉法实施已9个多月,对检察机关的影响程度体现在个案中,本文仅以简易程序为论点进行了阐述。公诉部门将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体现简易程序的设置价值和法律价值、适用简易程序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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