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观点> 法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中国好声音”潜藏法律风险
作者:李飞   发布时间:2013-09-18 09:41:06


    “中国好声音”、“中国梦想秀”、“中国达人秀”……众所周知,这一个个冠以“中国”为名的火爆综艺节目,实际上却是各种海外成功综艺节目的“中国版”。然而,有多少人知道,这种对国外节目模式的大力引进背后,藏着怎样的法律风险?而“中国版”节目的火爆甚至超越原版,又将引发怎样的利益博弈?

    9月14日,第三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上,围绕电子证据、影视动漫、软件产业等版权产业发展现状及出现的法律问题成为嘉宾热议的焦点。

    其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版权分会副主任陈先锋就“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道出了引进海外节目“中国版”模式的法律风险与反思。

   “名义上,‘中国好声音’等类似节目被称为综艺节目。但从法律上,它却符合电影作品的各项定义。而这类作品的法律定位,将影响其被侵权后的法律判决。”陈先锋对记者表示。

    “中国好声音”的“电影身份”

    这个夏天,“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再次引爆了收视狂潮,而这也正是近年来各大卫视大力引进海外节目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早在2007年湖南卫视就开启了海外节目版权购买的风潮。当时其向英国BBC购买了两档节目版权,打造了“舞动奇迹”和“名声大震”。之后,各大卫视纷纷效仿。然而,直到“中国好声音”的成功,才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意识到,这种新的“节目模式”的引进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分类?

   “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模式源于荷兰节目“The Voice of Holland”,其尝试了中国电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制播分离。以“制作方和电视台共同投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导师当股东,享受分红”等更加适应市场环境的模式闯出了一片天。

    然而,正是这种模式,让“中国好声音”的法律身份引起了争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军认为,此类娱乐性电视节目与其他电视节目相比,更适合被归入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甚至可以说,与其他电视节目相比,其更类似于电影作品。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中国好声音”这类电视节目的制作成本的确不亚于一般制作的电影作品。制作方从外方获得授权书的同时会获得节目说明书,说明书详细介绍节目情节设计、台词脚本、灯光、音乐、流程等信息,且授权方有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参与节目的制作等环节,确保节目的道具、舞台声光等效果。节目中,有故事、有人物、有情节、有高潮,反映了创作人员独特的艺术视角和表现手法。

   “难怪节目中无论是导师还是选手都频频落泪,每一个选手似乎都有着不同寻常的人生故事,原来这些都跟电影一样是拍出来的。”一位新浪微博用户调侃道。但面对质疑,“中国好声音”往往迅速地一一驳回。

    实际上,类似于音乐电视(MV),电视节目是否为作品以及为何种作品在我国早有界定。陈先锋介绍称,我国著作权法对录影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二分法——即独创性高的录影属于“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独创性低的录影则是“录像制品”。

    通过查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可以发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因此,陈先锋认为,“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运作,无疑应当符合独创性要求更高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创意背后的法律风险

    那么,“中国好声音”究竟有多像电影?

   “事实上,海外节目模式的引进程度比观众所能想象的要细致得多。”陈先锋告诉记者,就连导师的选择,都是经过市场调查,充分考虑受众的可接受度后决定的人选。而包括导师转身前的表情抓捕,以及每位导师代表的不同定位,都在节目组的安排之中。

    但即使如此,仍不能保证节目模式的引进在国内能受到法律保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告诉记者,在我国著作权法领域,奉行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元素,而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而“中国好声音”类的电视节目模式仅仅是一个创意,这个创意包括很多创意的点,比如转椅、盲选、大牌评委、背后故事渲染等。这些创意,充其量只能是一个或者数个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也就容易出现盗用或侵权的现象,这正是节目模式引进中最大的法律风险。对于这种模式该如何保护,现在司法界也存在争论。

    为此,陈先锋受浙江卫视的委托,对节目模式引进合同的审核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整个类似的节目引进、制作、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并不仅仅是版权内容授权的作品,还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合作,包括劳务、货物买卖、租赁等。这些不仅需要知识产权律师的工作,还需要其他各个领域的律师进行协调配合,进行风险把关协调。

    对此,王军也认为,虽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电视节目的模式在中国基本无法获得版权法保护。但是,电视节目模式中的很多组成元素只要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就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比如脚本、舞台设计和音乐等等,而电视节目的名称则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以获得法律保护。

    巨大市场背后的法律缺口

   “节目模式的引进亟需获得法律保护”的呼声之所以日趋升高,源于其背后所蕴含的巨大市场。

   “‘中国好声音’这种节目模式上的创新,起初看起来好像没什么,但它可能带来的价值却是巨大的。”北京一家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记者透露。

    记者从北京多家版权代理公司了解到,几年前由于对海外节目版权购买的火爆,此类版权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快速生长。但在出现“中国好声音”等海外节目模式引进的成功案例后,越来越多的版权代理公司开始将业务从“节目版权交易”转型为“节目模式的交易”。

    而这也恰恰引发了版权界对于节目模式引进的法律疑问——节目模式是否可以版权化?

    对此,林子英告诉记者,之前对“中国梦想秀”也有类似的讨论。同样是综艺节目,同样是从海外引进版权,同样进行了本土化改良,在司法实践中却都被认定为电影作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于一个电视节目能否属于作品的界定依然存在争议。因此,节目模式是否可以版权化仍需探讨。

    然而,节目模式引进的相关版权问题却正在升级。

   “目前,荷兰授权方眼红‘中国好声音’在我国本土的成功,已经不满足于出售节目模式,而开始想要分一杯羹了。”陈先锋对记者透露。

   “中国好声音”在进驻中国之后,浙江卫视对“中国好声音”节目也进行了二次创新,使其本土化元素更为丰富,也更适合中国市场。因此,陈先锋认为节目方应该尽早将国内相关商标进行注册,以防未来国外版权方要求反购“中国版”节目时,将“分蛋糕”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我们现在融合了很多中国元素,是二次创作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作品。如果节目模式可以卖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或国内其他的区域,我们的合同关系该如何来签订?类似‘中国好声音’模式引进形成的节目,能否得到法律上的版权保护?这些都亟需节目模式能否版权化问题的解答。”王军表示。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