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勤) 一原告在被告拖欠自己货款,陆续偿还了部分债务的情况下,由于找不到原来打的欠条,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了下余款项欠条。随后被告又向原告归还了部分钱款,后原告持后来所打的欠条要账时,被告将欠条撕毁。两年之后,原告找到了被告最早所打的欠条并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以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鲁岱义1998年购买鱼饲料,欠原告范温朝款6514元,被告鲁岱义向原告范温朝出具欠条一张,上面记载“今欠范温朝现金陆仟伍佰壹拾肆元整”,落款有鲁岱义的签名和日期“98年8.18号”,欠条上面未约定还款期限。2000年11月23日被告鲁岱义向原告归还借款500元,并在原欠条上注明。后原告范温朝找不到原欠条,向被告说明。2001年被告鲁岱义又向原告范温朝出具下余6000元的欠条。随后被告鲁岱义陆续向原告范温朝归还3000元。原告持6000元欠条向被告要账时,被告将该条撕毁。现原告范温朝持被告1998年所搭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鲁岱义偿还剩余欠款3000元,形成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鲁岱义因欠原告范温朝款,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所述在2010年要账时被告撕毁第二份欠条,原告范温朝此时就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而两年之后原告范温朝起诉,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故原告范温朝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