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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黄建平 欧阳辉 发布时间:2013-09-12 10:08:50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前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导致行政诉讼协调结案率偏低,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作用的发挥。 一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认识不统一。有的法官认为对行政诉讼进行协调没有法律规定,协调结案属违法行为,应当禁止;有的法官认为协调结案会弱化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的法官认为行政诉讼协调结案会对行政诉讼的发展乃至国家的法制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等等,这些认识上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机制缺乏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原则、起动程序、协调范围,结案方式等,没有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也未对此作出司法解释,法院系统也几乎没有完整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使行政诉讼协调工作陷入不确定的范围,审判人员很难把握协调尺度。 三是行政诉讼协调环境不理想。一些行政机关担心行政诉讼会削弱行政管理权威,对行政诉讼存在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的现象,给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健康发展。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建议最高法院在法律对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出台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起动、工作程序和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使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有据可依,统一法官对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思想认识。 二是明确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结案方式。对协调成功的案件,法院可以裁定书的形式结案,裁定书的内容应当对协议的合法性作出确认,对和解内容、履行方式、期限、承担的责任等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三是改善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环境。主动邀请党委、人大参与、指导行政诉讼协调工作,使党委、人大充分认识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介载体,向社会各界宣传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是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诉讼协调机制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尚未建立前采取的一种替代性措施,从本质上讲,协调与调解是一样的,都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动员、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的一种活动。建议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以调解功能替代协调功能,彻底解决协调机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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