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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争吵两家人斗殴 双方有过错均担责50%
发布时间:2013-09-10 11:22:32


    本网讯(向星州)  兄弟妯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然而这两家人却因小事大打出手,结果双方受伤,得不偿失。近日,广西凌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双方费用抵扣后,由被告张成方、于英赔偿给原告张成东、杨桂香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291元。

   张成东、杨桂香夫妇与张成方、于英夫妇两家都系同村的村民,又是兄弟妯娌关系。2012年12月17日下午5时许,张成东、杨桂香的女儿张小银上山去割草,发现张成方、于英家放养的山羊在其家的山林吃草,便质问对方,由于言语不当,双方发生争吵。之后,张成东、杨桂香和张成方也先后赶到现场,相继发生争吵,且双方大打出手,造成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事后,双方的受伤人员均到医院住院治疗,都用去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后经法医鉴定:张成东、于英属轻伤,杨桂香、张成方属轻微伤。出院后,原告张成东、杨桂香夫妇认为系张成方、于英夫妇过错在先,应该赔偿住院期间的各种经济损失,于是就找来村干部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互不相让,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8月6日,原告张成东、杨桂香把张成方、于英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等各种损失共计57390元;接到起诉状后,被告张成方、于英夫妇认为原告也有过错,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原告张成东、杨桂香赔偿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1384元。

  2013年8月29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质证认证,查明原告张成东、杨桂香的实际损失为51228元,被告张成方、于英的实际损失为32647元。由于双方系兄弟妯娌关系,主审法官想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可是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双方都互不让步,调解未能成功。法庭只好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而遭受侵害的,有权取得赔偿。可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小事而发生吵架,继而相互打架,在互殴中双方都受伤。通过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答辩,法庭上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依法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上述各项费用双方各承担50%后再相作抵扣,最终由被告张成方、于英赔偿原告张成东、杨桂香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291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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