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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缺少前期预防网络谣言管控困难
作者:李恩树   发布时间:2013-09-05 11:18:04


    公安部近日部署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公安机关持续发力,一批涉网违法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其中不乏网上颇有影响力的“网络名人”、“微博大V”。

    公安机关重拳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专家建议,涉及互联网谣言方面的立法不能缺位,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前期预防和后期打击并重,满足公众知情权,才能真正肃清互联网空间,铲除谣言生存的土壤。

    网上传谣危害大过现实

    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铁路动车追尾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网络名人”“秦火火”在其新浪微博发布信息称,“中国政府花两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

    这条“秦火火”编造的虚假信息,效应惊人——短短两小时后,该条微博被转发1.2万多次,其中不乏被新浪认证的“大V”,而“秦火火”的粉丝增加了1500多人。

    对于网上未知来源的信息,许多网友选择了盲从。

   “这是互联网特点决定的。”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德良说,互联网的开放性、隐匿性、互动性和高效性,使得信息传播范围广、效率高、速度快,对于谣言来说更是如此。

    据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谢晓军介绍,近年来,网上虚假信息泛滥,造谣炒作盛行,部分别有用心人员在网上肆无忌惮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恐慌情绪,扰乱社会秩序。在利益驱动和管理盲区下,目前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大量滋生。网络诈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制造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在上海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发帖攻击上海某区公安分局局长,称其“贪污受贿20多亿元、拥有60多处房产、包养10余名情妇,并谋财杀害某亿万富翁”。

    据该案办案民警介绍,这则帖子完全是编造的,甚至帖子中提到的举报人、该官员的情妇也是子虚乌有的。事件发生后,上海市相关部门很快查明,该网帖所描述信息并不属实。

    但这条“刷新官员贪腐纪录”的帖子迅速在网上发酵,许多网友信以为真。

    据统计,截至8月16日,境外30余家媒体就此事刊文报道近50篇,该官员名字的关键词曾连续5天位于新浪博客“时事热搜榜”前十名,境内出现相关主帖1150余条,网友阅读点击1000余万次,转发5.3万余次,网友评论8000余条,且绝大部分为负面评论和人身攻击,负面影响极大。

   “网络社会也具有和现实社会一样的法律属性,但网络社会谣言传播成本低,更不易控制,危害更大。所以,网络造谣者一旦触犯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更大。”刘德良说。

    造谣构罪的涉多种罪名

    “现实中的法律法规,网络社会一样适用。”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岳成说,依照不同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在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或者侵犯法人商誉的,依据民法通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岳成说,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岳成表示,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甚至也会触及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8月16日上午10时许,江苏省南京市某企业董事长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今年7月中旬以来,孙某在新浪微博、西祠胡同等网站发布大量诋毁其个人及公司形象的言论,并威胁沈某,如要删帖需要向其支付400万元现金。后沈某向孙某提供的账户内汇款55万元,收到该款后孙删除了部分新浪微博帖文,并催促沈某尽快将余款打入其银行账户。

    接到报案后,南京警方迅速立案侦查,于8月16日下午以涉嫌利用网络进行敲诈勒索将孙某刑事拘留。8月30日,孙某被批准逮捕。

    近期,四川省达州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网上造谣案,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发帖称“达州沃尔玛出了大事”,并附上血淋淋凶案现场图片,达城市民一度人心惶惶。8月20日,发帖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立法应明晰“谣言”概念

   “要想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谣言,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同时,也需要从立法上建立起前期预防机制。”刘德良表示,网上信息传播成本非常低,控制信息成本非常高,一旦网络谣言形成,控制起来就非常困难,“所以前期预防机制非常重要,但我国目前恰恰没有”。

  论坛、社区、微博等社交工具,为网友提供了信息发布共享平台。刘德良认为:“应该立法让这些平台提供者对用户发布的信息承担事先审查责任,显而易见的虚假不实信息,应禁止发布;如果不是显而易见的虚假不实信息,应该及时采取事后处置措施,比如通告、删除、更正等。”

   “目前,我国关于谣言的法律定义并不明晰,法学界也对此争论不休。”按照刘德良的理解,“谣言”应该属于行政处罚法、刑法等公法规制的范畴。造谣要符合发布的信息虚假不实,客观后果引起足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对社会心理造成恐慌的危害,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有故意3个要件。

   “并不是所有网络中的虚假不实信息都叫‘造谣’,要和侮辱、诽谤等诋毁个人、法人的行为区别开来。”刘德良建议,立法中应严格厘清谣言的法律概念。

    据了解,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四川公安机关明确,严厉查处打击有组织造谣炒作、媒体法人微博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明知是谣言而提供传播平台的网站、网络谣言制造者。同时着重提出,明确处罚打击的法律依据和界限。

    谣言止于真相。在刘德良看来,要想真正肃清网络谣言,还要铲除谣言生长的土壤,即政府机构要及时满足公众知情权,权力运作要更加公开透明,只有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才能真正杜绝谣言。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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