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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信用档案将公开
作者:余瀛波   发布时间:2013-09-05 09:38:15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136万件、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有专家指出,在这些“世界第一”的背后,其实与近年来商标被大肆恶意抢注的现象不无关系。在这其中,某些商标代理机构所扮演的角色,并不那么光彩。  

    比如,一些小公司专门盯住抢注商标的机会,及时“捡漏”,注册一些有价值的商标,然后谋求加价转让。有业内人士披露:注册一类商标成本最多在1000元到2000 元,而如果成功转让出去,其获利却可能呈几何数字翻番,少则一两万,多则成百万上、千万元。

    对此,新版商标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比如,第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列出了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同时除了警告、罚款等原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之外,还明确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十年翻了20倍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介绍,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商标代理制度后,商标代理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今年起律师获准可以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后,商标代理机构更是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1.7万家,数量是十年前的20倍。据了解,目前我国每年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高达150万件。

    但是,另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商标代理行业的服务却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般代理机构,数量远远超出市场需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导致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

    对此,许瑞表指出,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组织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一种职业,其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既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将公开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应规定,比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规定外,新版商标法还明确: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对此,许瑞表指出,商标局将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加以严格规范,比如建立信用档案,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实施市场禁入。目前,该信用档案已准备向社会公开。

    那么,什么情况才构成“情节严重”?许瑞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多次违法违规、一犯再犯;二是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认定。但总的思路是“宽进严管”。

   “只要你屡教不改,我就砸你的饭碗,实行市场禁入。这与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商事制度改革的思路是一致的,也是宽进严出。”

    多次突出“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修法之后的商标代理监管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给予了积极肯定。他认为,新版商标法第十九条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此次能够在修法中被多次突出使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另外,冯晓青认为,新版商标法明确了违法代理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增加了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这些措施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且也是比较严厉的。通过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能够更好地为商标注册人和权利人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对商标代理机构要有严格要求,作为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不应该具备代理资格。通过此次修法,他相信,“今后(违法代理行为)不允许出现,也不应该出现了。”

    规范代理不会冲击诚信企业

    对于商标代理活动的种种“严苛”规范,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来说,会不会让他们感受到压力呢?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友公司)始创于1986年10月,是中国专利局批准的首家民营专利代理机构。该公司商标部部长田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新版商标法,她同样持肯定态度。

    作为一位资深商标代理人,田玫也见证了商标代理机构从“荒芜岁月”走向“爆炸式增长”的过程。她直言不讳地表示,近年来确实存在商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的问题,“有些机构只有名字,没有业务,对消费者来讲也是不负责任。有些情况下,某些代理机构甚至是抢注自己代理的申请人的商标。”

    而且,由于行业准入门槛的放开,一些“有名无实”的小公司恶意抢注、违法代理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行业内的正规公司形成一定的冲击。“在以往,我们公司是商标业务和专利业务并重,而现在由于市场比较混乱,我们对商标的发展都不是特别看好。”

   “所以,对我们来讲,非常赞成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代理公司提出的这些‘预审查’的功能,对规范代理市场确实是有好处的。我相信,对于那些长期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的正规代理公司来说,并不会感受到压力。”田玫说。

    行业组织约束力有待加强

    新版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表示,对于第十九条的诚实信用原则,确实已是业界的共识。但对第二十条中提到的“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规定的还比较模糊,不易操作。

    因为,自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后,商标代理人的准入门槛就被完全放开,任何人只要成立一个公司,就可以成为代理人,不像律师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现有的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中华商标协会”是一个自愿加入的行业协会,对于那些动机存疑的违法代理公司而言,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黄义彪据此认为,鉴于目前的问题,将来有必要恢复更为规范的行业管理,对于落实第二十条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

    另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对于该款,黄义彪也提出自己的质疑。

    对代理机构来说,其实包括两个方面,即代理事项不光是申请注册,还可能涉及到诉讼。对于律师而言,该款中提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得接受其委托”同样值得商榷。

   “比如抢注申请人要进行诉讼来找律师,不能说就不让找代理人了吧,毕竟诉讼程序总得要有律师给打官司。”黄义彪建议,现在的条文其实可以规定得相对中性一点,比如“不得接受其委托”可以改为“可以拒绝违法事项的代理”。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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