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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法院审结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作者:陈东升 潘凯军 发布时间:2013-09-03 15:44:54
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之一,李先生自投资入股以来从未拿过任何股份分红,现今公司却已面临负债破产。李先生多次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都遭到了拒绝,李先生因此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经调解,李先生终于获得了公司查账权。 2008年11月,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为2.08亿,其中李先生占公司投资总额的45%。李先生诉称,自公司成立以来,从未给股东进行过任何股份分红,如今公司却已面临负债破产。他从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根本不清楚,因此,他曾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至今的财务会议报告和会议账簿,均遭推诿拒绝。 2012年5月25日,李先生带专业会计师到公司要求查阅财务资料,又遭到拒绝。此后,李先生函告公司,要求其在2012年5月27日前协助查阅财务资料,否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但被告公司仍然无动于衷。一怒之下,李先生于将公司告上法庭,以股东知情权为由,要求判令被告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近五年的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会议账簿原始凭证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机构查阅。 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管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前提供其2008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的会计账簿等供原告李先生查阅、复制。 办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依法对被告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即使不直接参与被告的经营管理,也可以依照的规定,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无论大股东,还有小股东,都拥有对公司的“查账权”,这实际上是股东权益的强化。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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