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暴力化低龄化 成严峻社会问题
作者:朱磊 发布时间:2013-09-02 14:29:00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而且一些犯罪呈现出暴力化、低龄化、团伙化的特点。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近日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全国交流会”上,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面对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法律应该如何应对? 少年司法制度需要完善 “要积极探索有效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方法。”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韩晶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发出上述呼吁。 韩晶晶介绍,一些案例表明,由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矫治而导致其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建议在立法中进一步探索能够有效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科学方法,以避免出现因为不良行为得不到及时矫治继而发展为实施犯罪的情况。”韩晶晶说。 此外,韩晶晶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 “对于已经涉嫌犯罪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司法保护措施,实现案件办理的个别化,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真正实现有效矫治的目的,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韩晶晶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助理研究员陈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少年司法制度在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宽严相济的原则。“宽到什么程度,严到什么程度,需要进一步认真考量。”陈晨说。 人口流动凸显保护重要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指出,当前,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超过50%,流动人口规模达到历史新高,流动人口流量、流向、结构和流动人口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在发生深刻变化。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 陈晨指出,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人户分离,父母的监管责任转嫁到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上,隔代管教问题突出。“监护权的临时转移责权应进一步清晰。”陈晨说。 韩晶晶则把目光投向一些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 韩晶晶说,一些未成年人独自外出打工,缺乏监护人的有效监护,而打工单位又不能提供良好环境,导致有的未成年人走入歧途。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办理的案件中,就有未成年人在外出打工期间和同事喝酒后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例。 “一些未成年人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在家里的时候有父母的照料和管束,离开家庭以后,未成年人接触比较多的是雇主以及同事,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工作单位营造的环境中。有的未成年人正是因为所处环境不良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在这些案件中,工作单位以及雇主不仅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反而对其实施的犯罪有诱因作用。未成年人远离父母,特别是对于刚刚工作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监护管教,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又不知道如何采取应对措施和获得帮助,这不仅对于其成长不利,而且非常容易导致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韩晶晶呼吁,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关注。 专门学校作用尚待挖掘 专门学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形式,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强制入学措施的弱化和家长担心孩子“被标签化”和“交叉感染”,学校出现了招生难、入校学生大量减少的情况,导致专门教育萎缩。而社会上一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事实上处于脱管失教状态。 “目前专门学校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陈晨认为,如果按照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数量计算,专门学校目前的数量远远不够,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了专门学校招生难、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游荡在社会无法进入专门学校的尴尬局面。由于家长担心进了专门学校孩子就会被贴上‘坏孩子’的标签,所以即使孩子有严重不良行为,家长也不愿意把孩子送到专门学校,致使该进的进不来。而生源不足也使专门学校面临发展困境。同时,专门学校的发展、分布不够均衡合理,有的省市有七八所专门学校,有的省份却连一所也没有。 “应当尽快加强专门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转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同时应通过法律进一步完善专门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以促使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向好的方向转化。”陈晨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