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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写欠条想赖账 调查笔录出证据
发布时间:2013-08-30 16:29:36
本网讯(刘敬松 孙维先) 给被告打工,结账时还欠1680元,但并没有写欠条。被告事后想赖账,法院明察秋毫,从调解笔录中找出证据,判决该还的钱还得还,无欠条也得还款。近日,平邑县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使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2013年5月29日,平邑县仲村镇54岁的农民管先兵来到平邑县人民法院仲村法庭,起诉本村被告王盖岭拖欠打工钱,但只提供了一份镇司法所调查笔录却没有提供书面欠条。 平邑县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春节后,管先兵通过王盖岭招工,和本村村民吴涛银跟着王盖岭去威海打工。当时口头约定年底开工资,工资为每天80元。后来到春节结账时,王盖岭欠款1680元,由于是同村乡邻,管先兵也没好意思要求王盖岭给写书面欠条。后来管先兵向其索要打工欠款时,王盖岭要求村委先处理其四弟张兆彬的宅基纠纷,否则就不支付原告的工资,此事经村委、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法院认为,原告管先兵提供的村委、镇司法所调查笔录虽然在调查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从调查内容上看,被告王盖岭自己承认曾经拖欠原告的工资,但要求村委先处理好其四弟王盖田的宅基纠纷。与原告一起打工的吴涛银证实被告实际上拖欠原告的工资为1680元,应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数额1680元属实。被告在原告提供劳务后,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付劳务费,不应附加不合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盖岭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管先兵工资欠款16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盖岭承担。宣判后被告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朋好友乡邻关系,只注重道德的约束容易发生纠纷。因此,从债权安全的角度考虑,只要是涉及债权、债务就要增强法制观念,要充分考虑债务人不能还款的应对措施,不要碍于面子、人情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欠)款人书写借(欠)据,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欠)条中,如借(欠)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最好同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缺少凭据,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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