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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8-30 09:08:05
所谓非诉行政执行,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申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从而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本人现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提出自己肤浅的个人观点。 一、合法性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也不能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方式,程序一样相提并论,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目的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达到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关改善执法活动,规范执法行为。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目的是以司法手段强化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权的完善统一,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及时、全面履行义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审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非诉行政执行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这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体现。 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l、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表现。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立案受理后,就有权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申请什么,法院就执行什么,就使法院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这与法院是司法机关的性质相悖。人民法院就是通过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执行,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执行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是一种实质性审查,这就要求法院不能仅看行政机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具备,还必须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和实体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也就是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合法或者有重大明显违法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3、在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中,除了对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谓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不是诉讼审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而非程序性审查,但是这种审查毕竟不同于诉讼,它没有设定双方当事人对抗辩论的程序,而是通过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将听证程序纳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之中。让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提出自己的事实,举出自己的证据,并相对质证,有理讲在法庭上,让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消除被执行人的疑虑,使其自觉履行,从而提高行政效能。因此,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开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书面审查的方式相结合的措施,不仅增强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的透明度,也是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审查的范围 1、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被执行人并验证其身份。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工商登记证明材料。由于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会仅凭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牌匾上的名称确定被执行人名称,而牌匾上的名称不一定是被执行人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名称,或者该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登记,因此有必要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户籍材料或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且该内容必须以行政文书的方式明确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可供强制执行的对象包括对物的执行和对行为的执行两大类,不包括对人身的执行。 3、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据《<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行诉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在被申请人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后的180日内提出申请。 4、审查行政机关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职级及职权。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是否超越了职权范围,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者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的情况。 5、审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必须要有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并且要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 6、审查申请执行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在实践中遇到此较常见的现象是申请执行人应适用某法律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如果有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准予强制执行的,而且适用法律要细化到项目。 7、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如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前,既不表明身份,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8、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还要审查行政处罚是否公平、适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不可以滥用职权,也不能使当事人的受到的处罚与违法的行为相比明显不公平。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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