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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树枝被风刮落砸伤行人绿化部门应否担责?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8-29 09:39:53
【案情】 邬某骑摩托车时被路边街道树上突然断落下来的一根约碗口粗的树枝砸中头部,住院治疗121天共花去医院费120500余元,并构成八级伤残。邬某的伤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邬某的受伤属于不可抗力,因其受伤的发生是在大风天气条件下,大风天气是事故发生的诱因,若没有大风天气,事故就不会发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绿化部门应对邬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责任,其损害结果以及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其他侵权行为基本相同。换言之,必然是受害人的受损与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之间有因果关系。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等致人损害包括了构筑物等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堆放物品跌落或者堆放物倒塌、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等物理力不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财产受损害。上述情形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都是致损原因。一般而言,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但是在一些特殊侵权中,也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由加害人通过反证的方式推翻,否则则认为有因果关系。 二、加害人具有过错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责任的一个必备构成要件。尽管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责任采纳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但这并不妨碍过错成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所谓过错推定原则体现在程序法上不过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采取倒置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原则中的一类。加害人的过错是指在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等物件倒塌或者发生其他情况致人损害时,迦上人未能迟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当迟到的注意义务,未能对建筑物等进行合理的设计建行或必要的安全管理,导致损害的发生。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过错是由受害人受损害这一事实证明的,受害人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将免予承担建筑物等致损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受害人可通过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从而证明自己无过错,达到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目的。 三、在本案当中,依据上述理论的分析,绿化部门作为行道树的管理维护部门,应当及时对行道树进行管理维护。本案的发生虽然是在大风天气条件下产生的,大风天气也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但如果绿化部门及时清理了树上的枯枝时,尽到了管理维护的职责,则事故的发生本来可以避免。所以本案绿化部门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应推定其有过错,具备物件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由于绿化部门的未管理,致使在大风天气条件上行道树枯枝被刮断,在枯枝掉落过程中,恰好砸中邬某头部,从而导致邬某受伤致残。由此给邬某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绿化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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