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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花场巧遇一见钟情 十余年后夫妻各自东西
发布时间:2013-08-27 11:35:12


    本网讯(严义 杨平)  偶然的邂逅一见钟情,浪漫的偶遇喜结婚姻,然而十余年后却无法相处,终各分东西。看来一见钟情的情缘并不可靠,坚实在感情基础和巧妙的婚姻家庭经营方式才是天长地久的保障。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偶然相遇即缔结婚姻后双方无法相处的离婚纠纷案件,一见钟情的情缘经历十余年的时光洗礼后仍灰飞烟灭。

    女方是许满,男方是常成,两人是相邻两个村民小组的人,五月初五端午节赶花场是镇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传统习俗,也是当地民族男女青年择偶成婚的传统方式。1999年农历五月初五日,女青年许满和男青年常成双方在赶花场时偶遇,男方即将女方带回家中,双方就此开始同居生活,第二年补办了结婚证。双方先生生育了三个子女小秀、小琴、和小亮。2009年正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妻子许满遂外出打不归,其间三个子女均由男方常成父母代为抚养。2011年7月4日,妻子许满向法院诉求离婚。镇雄法院于同年11月6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4月20日,原告许定满再次到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

    审理中,男方之父新称双方所生的三个子女均愿意随其生活,请求将三个子女判归男方抚养,其愿意带为抚养。妻子许满表示愿意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后补办了《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4年有余,并且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不能和好,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诉求离婚,符合离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就子女抚养问题,因双方所生的子女长期随被告父母生活,与被告父母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并且被告之父根据子女的意见要求将双方所生的子女判归被告抚养,其愿意带为抚养,这样既不会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可将双方所生子女判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给付一定的子女抚养费,才符合本案的实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准许原告许满与被告常成离婚,所生三子女均由被告常成抚养,由原告许满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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