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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一卖淫嫖娼“红娘”获刑两年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13-08-22 10:31:10


    本网讯(杨成作)  在以前农村,如媒人能促成五对以上男女成婚,那在当地就是一个响当当的“红娘”,村民林利良本想做一下卖淫嫖娼线人发财,没想只做了两个就身陷牢狱。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林利良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12年7月6日凌晨,甘某和、梁某康打电话找到林利良,要求林利良介绍两名卖淫女前往大地便捷酒店402号和303号房进行卖淫。于是,林利良联系并安排黄某莲和黄某丽去该酒店402号和303号房间,正当甘某和与黄某丽、梁某康与黄某莲分别在该酒店402号、303号房间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公安机关分别从黄某丽、黄某莲身上收缴甘某和、梁某康支付给的嫖资400元和35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款予以没收,并对该四人依法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利良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此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林利良犯罪后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利良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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