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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综合事故多方原因认定民事侵权责任
作者:帅和水 发布时间:2013-08-21 09:54:01
【案情】 2012年3月某日晚8点时许,吴某无证驾驶一辆轮式装载车正常行驶,在途经一无路灯路段时,王某酒后骑摩托车与吴某的车发生追尾事故,吴某听到异响便向后观察了一下,在未发现异常情况下继续前行,后王某未及时得到救治的情况下死亡。 【分歧】 吴某是否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没有驾驶证就不该驾车上路,不驾车上路该事故就不可能发生,同样情况下,如果该车由合法驾驶员驾驶,事故就有可能避免,因而,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吴某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虽然没驾驶证,但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王某因酒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吴某无照驾驶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本案中的吴某虽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驶的吴某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王某的全部责任。(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违章都能引发交通事故。无证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无证驾车,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有驾驶证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实践证明,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无驾驶证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证还是无证,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无证驾车者除“无证”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杜绝那种凭“可能”、“想当然”的各种推测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更不能武断地认为只要无证驾车就有事故责任。 综上,本案中,吴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对吴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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