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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危房改造敛财两万多 村文书终退赃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8-20 09:48:10
本网讯(覃兆华) 广西贵港一村文书利用协助镇政府管理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收取村民给的“好处费”,同时还虚假制作危房改造材料骗取补助金。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黄幼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收缴被告人黄幼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8月至2012年,被告人黄幼明利用协助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人民政府管理其所在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在办理罗仕利、邓水强、陈东娇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收受罗仕利、邓水强、邓德裕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后将其中的4000元送给邓志宁(另案处理),1000元送给杨志平(另案处理),余款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黄幼明将邓志宁退回的人民币4000元退给了邓水强。 二、2011年,被告人黄幼明以黄智伟的名义制作虚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骗取了国家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6000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就被告人黄幼明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黄幼明进行讯问时,被告人黄幼明主动交待其以黄智伟的名义制作虚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骗取了国家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16000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幼明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交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庭审后,被告人黄幼明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交到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幼明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发放国家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即国家优抚款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1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告人黄幼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幼明主动向侦查机关如实交待其贪污犯罪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幼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对被告人黄幼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幼明有自首、坦白情节和积极退赃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幼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黄幼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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