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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致未成年犯同案异判渐少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13-08-15 13:47:26


    贵州籍未成年人杨某到河南郑州巩义市打工,因盗窃手机被抓。考虑到杨某是初犯,又有悔罪表现,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之后杨某进入管护基地,在管护期间表现良好,检察机关近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因户籍差别导致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况正在减少。”《法制日报》记者8月14日采访北京、广东、江苏、河南多地司法机关了解到,近年来,司法机关积极转变观念,通过建立帮扶基地、进行社会调查等措施,平等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案不同处理曾很普遍

    2009年以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08件1030人,其中本地户籍245人,判处缓刑88人,占35.9%;外地户籍785人,判处缓刑170人,占21.6%。

    江苏省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远高于本地籍的前提下,2009年以来,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中判处缓刑占比23.3%,同样低于本地籍的33.3%。

   “对外地未成年犯很少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审前调查机构及制度不健全。”吴江区法院少年庭法官张金花解释说,法院在审判中会委托未成年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但由于之前设置不健全,委托调查函寄出去后往往石沉大海。

   “外地籍未成年人中,很多家庭不健全或父母在其他地方打工,从立案到审判,均无法找到其法定监护人或担保人。”花都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彭洁萍说,由此导致将外地籍未成年犯收监的情况较为普遍。

    和法院一样,检察机关也曾普遍存在未成年人因户籍差别导致同案不同处理。

    近4年来,北京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地籍未成年人的批捕率高出本地籍两成。该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彭燕表示,主要原因之一是办案人员认为外地籍未成年人一般无固定住所、职业,没有合适保证人,脱保的可能性较大。

   “前些年,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同样条件下外地籍未成年人构罪即捕,本地籍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现象。”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李慧织说,这种区别对待有违司法公平,也与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政策不符。

    多措破解适用缓刑之难

    张金花回忆说,吴江法院对外地籍未成年人较为广泛的适用缓刑始于2011年。当年,吴江法院外地籍未成年人缓刑占比达35.9%,而之前3年占比分别仅为1.72%、4.94%和9.02%。

    据介绍,2011年,吴江法院建立两项有利于外地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制度。一是将法定代理人长期在吴江居住、本人又愿意在吴江工作学习的外地籍未成年犯,纳入本地社区矫正;二是建立“阳光家园”观护帮教基地,以企业帮教形式,为法定代理人没有在吴江,但本人愿意在吴江工作学习的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创造条件。

    记者采访发现,建立帮教基地,是司法机关破解外地籍未成年犯适用缓刑难的一大“法宝”。花都区法院和郑州市检察机关均开展了这项工作。

   “郑州市检察院指导各基层院均建立了帮教基地。”李慧织说,如巩义市检察院分别与两家企业合作建立了帮扶基地,对符合不捕条件的外地籍未成年人,征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进入管护基地开展帮扶教育。

    与此同时,各地司法机关普遍建立了社会调查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监禁必要性审查,并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展到外地籍未成年犯。

    为更好地了解未成年犯的情况,昌平区检察院从2012年开始进行实地社会调查,以解决“表格调查”、“电话调查”的局限性。目前,已完成对河北、河南、吉林等地未成年犯的社会调查。在河北籍未成年人纪某故意伤害他人案中,检察官深入纪某老家开展社会调查,详细了解了纪某的家庭、成长情况。结合调查报告,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并获得支持。

    完善机制统一执法标准

    虽然各地司法机关作出了种种尝试和努力,但多位受访者均表示,要真正实现司法平等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超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践中还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问题,如经常出现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并对涉罪外地籍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措施,而法院出于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等原因,而将其逮捕的情况。

   “公检法司各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完善配套衔接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形成覆盖刑事诉讼全程的保护外地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体系。”宋超建议。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平等保护不同户籍的未成年人,除了逮捕措施,还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问题。彭燕告诉记者,在同样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外地籍未成年人可能会因为监护或帮教条件的缺失,使得检察官选择提起公诉。

   “司法机关与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各方应承担起职责,为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帮教条件。”彭燕提议,可在敬老院、企业设立观护点,以解决考察帮教问题。

    需要更多社会支持,是花都区法院院长曾醒萍呼吁的内容之一。曾醒萍说,在试点经验基础上,花都法院于今年4月建立了“金不换中途之家”矫正教育基地,但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单靠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的力量难以解决,期待更多社会力量、爱心企业参与其中。

   “目前,各地矫正教育基地的矫正对象往往是外地籍未成年犯,但不少本地籍未成年犯虽有合适监护人,监护人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导致重新犯罪。”曾醒萍提出,应进一步拓展矫正帮教的对象范围,不论户籍皆有机会到基地进行矫正。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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