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应琼)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严贤鑫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抢夺罪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严贤鑫和其他同监室的人因琐事与同在福建省沙县看守所关押的同监室的被害人陆庆忠发生争执,被告人严贤鑫与他人对被害人陆庆忠拳脚踢打,致被害人陆庆忠轻伤(壹级)。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严贤鑫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0日被逮捕,于2011年7月1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于2011年7月6日被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贤鑫伙同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壹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严贤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严贤鑫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