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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疏菜被农药喷死 “疑心男”伤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3 11:34:28


    本网讯(王莉 伍星毅)  一男子疑心太重,看到自家的疏菜被农药喷死,就认定是与自己有过节的农妇所为,于是不问青红皂白就出手打人致伤,既伤人又伤了和气。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吴耀华赔偿原告宋启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038元;并驳回原告宋启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原、被告因菜地的问题在被告家发生吵架。2012年9月7日,被告看见菜地的蔬菜被农药喷死,怀疑是原告所为,在菜地上看到原告准备去上班,双方又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抓一把菜地里的菜塞进原告的嘴里,原告反抗,双方在纠缠中原告摔倒在地上,致使原告受伤。后经报警,贵港市公安局新塘派出所派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理。当天原告到贵港市中医医院检查,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天原告感觉身体不适又继续到该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于2012年10月18日出院,住院共10天,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共3953.4元,医生建议出院后全休一周。该案经过新塘派出所和双方所在村委调解,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68.47元。

  另查明,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953.4元(门诊医疗费1995.8元+住院医疗费1957.6元);2、误工费:19131元/年(农林渔牧业标准)÷365天×(10+7)天=891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10天=400元;4、护理费:19131元/年(农林渔牧业标准)÷365天×10天=524.14元。合计:5768.5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的疏菜被农药喷死,在未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的前提下,认定是原告所为,而殴打原告致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菜地的问题原告首先与被告发生发生争执,该事件是原告引起,原告对发生打架也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综合全案证据,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3:7的比例分担为宜,即被告应承担70%赔偿责任。法院确认本次事件造成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为5768.5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4038元(5768.5元×70%),因此,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未打到原告,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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