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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奇光:浅谈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检察官办案
作者:武奇光   发布时间:2013-08-12 10:58:25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其职责与检察官的职责完全不同,随着检察机关办案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检察官办案,如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下面笔者就自己的本职工作浅谈一下体会。

    一、积极探索和完善“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积极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工作思路,取得了较好效果。所谓“检警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办案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

   “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要求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在办案中共同编组,以便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则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和逮捕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这种新的办案模式,需要在探索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笔者认为在实际办案中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二是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在共同办案和履行职责中的地位和关系。司法警察要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的意图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三是必须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只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为检察官办案提供优质保障。

    办案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是在各自依法履行职能基础上形成的检警密切协作,与原来的混岗混责完全不同。它克服了检警混淆和检警严格分离的弊端,充实了自侦力量,发挥了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降低了办案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资源,有利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警察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高效率的办案模式。

    二、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全力保障检察官办案

    保障办案是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核心,是让司法警察参与办案,通过熟悉整个案情来能动地保障办案,从而在依法的基础上使司法警察职能与检察官职能有机地统一起来,更好地克服长期以来被动执行保障任务所带来的诸多弊端。

    (一)摆正工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内部不同职能的承担者,二者的关系是司法警察服务于检察官的职务行为,两者统一于法律监督,不可畸轻畸重。检察官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制定侦查谋略、研究的案件突破和证据的把关上,而司法警察要肩负起辅助性、事务性的保障工作,使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在检察工作中真正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二)实行编队管理,统一调用警力。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只有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正规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检警不分、检警混岗、职责不明的情况,使司法警察队伍自上而下形成集体战斗力。也只有通过集中编队统一管理,才能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的战斗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检察业务部门的需要,为检察业务的全面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此外,要建立健全派警制度,认真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实行《执行警务令》制度,使司法警察管理有序,做到招之即来,随叫随到,尽量满足检察官办案的需要。

    (三)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增强整体战斗力。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高检院要求司法警察在日常办案中必须做到“一熟(熟悉司法警察职责)、二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敌技术、会微机操作),除此之外作为一名司法警察还必须具有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因此,要在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上下功夫,司法警察不仅要提高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更要炼就过硬的快速、准确射击技术,擒拿格斗技术,押解、搜身技术等实战能力,确保在关键时候能“冲得上去,拿得下来”。

    三、正确处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法定关系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和保障力量,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在实际办案中,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模糊,办案实践中常出现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司法警察的地位进一步定位,捋顺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更好地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在检察机关现行“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中,笔者认为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关系应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的人员构成是由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三大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由这个整体来共同担负法律监督的职责和任务。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各部门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检察这根“主干”做好服务工作,不存在谁高谁低、谁重谁轻的问题。在检察“主干”中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关系是“绿叶与红花”的对称关系 。

    (二)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内部不同职责的承担者,二者在办案中的关系是:司法警察服务于检察官的职务行为,检察官不能代替司法警察的职务行为。两者统一于法律监督之中,不可此重彼轻,厚此薄彼。二者均以监督法律实施为目标,稳定在各自的位置上,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是一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平行关系。

    (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从线索初查、立案侦查、收集证据、传唤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直到提起公诉 ,是一个具有程序性的完整过程,在每个环节中,司法警察与检察官所承担的职责不同,所处地位也随着环节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也根据自己在案件的各个环节所处的地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整个办案过程实行决策与执行分开,看审分离,力求在体制和机制上保障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紧密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攻破每起案件。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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