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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破解职务犯罪侦查难题之实践探析
作者:郭庆   发布时间:2013-08-12 10:56:22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要在检察机关各项执法办案活动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真正打牢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做好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就必须正确分析判断检察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探索符合检察实际的方法措施,以创新的思路破解难题,寻找蹊径,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侦查水平逐步提高,侦查理论日臻完善,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有逐渐升级的趋势。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形势的问题。

    难题之一:案件线索匮乏,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近年来,来自社会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逐年减少,案源日益匮乏。大多数情况都是“知情人不举报、举报人不知情”,线索初查成案率也降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方面,但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是,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消极负面影响所致。市场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方面具有积极的活力,但同时也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利己主义成为正成为许多人的核心价值观,遇事先从是否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考虑,在发现身边有腐败的人和事后,不是从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出发,积极向纪委或检察机关举报,而是权衡利弊,考虑举报后对自己的影响和得失。有的人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举报;有的人与腐败分子有某种联系,不愿举报;更多的人是觉得举报对自己没有什么直接好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视而不见,任由身边的腐败发展、蔓延。与此同时,有许多案件恰恰是因为举报者与被举报者有着尖锐的矛盾,或因分赃不均才揭露出来。这种情况今后会持续相当一个阶段。

    对此,应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打开反贪工作的新局面。一是注意在与社会人员接触和交往中发现案件线索。反贪侦查人员在日常的工作联系和人际交往中要做一个有心人,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时刻注意收集、分析社会各方面的议论反映,保持高度的获取案件线索的意识,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往往一些道听途说和街头巷议中的“小道消息”就会成为一个案件线索;二是通过复查原有案件寻找线索。对已经留档存查的案件进行复查,从中寻找新的线索,也是开扩案件线索的重要方面。在侦查实践中不同的侦查人员对同一案件线索的筛选会有所差异,有的有犯罪事实存在,却因对线索分析不够,判断不准,而被搁置起来,甚至被否定掉;有的则由于分析判断准确,结果从中发现犯罪,最后,从此案中牵出彼案。因此对已经查过的案件线索进行复查,进行认真的筛选,可从中寻找新的案源。三是在某些行业系统注意深挖窝案、串案,拓展案件来源。系统案件有它的共性和内在的联系,通过个案摸清其规律,就能发现系统内其它案件的线索,如公安系统、教育系统、水利系统、医药系统的案件都有共性。因此侦查人员要紧抓系统案件的内在联系,进一步细查深挖,尽可能扩大个案线索的辐射效果。

    难题之二:案件初查成案率低,初查成为立案的瓶颈

    自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规定后,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几乎都要经过初查。但由于初查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先天存在的不足,使之在实际运行中成了立案的瓶颈。许多案件线索在经过侦查人员辛辛苦苦的调查后,不是被查否,就是被搁置,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又挫伤了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例如2012年,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受案531件,初查417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56件385人,初查成案率仅为61.3%。客观地说,在初查后没有立案的线索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有价值、可以立案的。造成初查成案率低的原因,一是初查作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程序,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定,而没有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中,这直接导致了初查制度在法律上的尴尬境地,使初查的方法、力度以及合法性均受到影响;二是初查所获取的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由于初查并没有获得刑事诉讼法的承认,检察机关在初查期间所获得证据的效力在合法性上受到怀疑;三是由于初查处于不规范的境地,也缺乏相应的监督。从而导致侦查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如何初查、怎样初查都由侦查人员自已决定,少问一句话、少记几个字,都有可能将案件“化掉”。这也是成案率低的关键所在。四是初查阶段的调查手段受到限制,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束手无策,从而贻误战机。由于缺乏法律授权,初查时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甚至也不能随意接触被查对象。侦查人员的初查犹如盲人摸象般艰难。随着贪污贿赂犯罪“抗药性”的不断增强,传统初查方式的落后与新时期职务犯罪的高隐蔽性之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针对初查中的以上问题,首先要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予以明确,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因为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有必要经过初查程序。立法中对初查的规范应该包括初查的主体;初查的对象和措施;初查的监督方法等。使初查师出有名,有法可依,规范进行。其次,加大对初查的监督力度,确保初查权正确行使、干净行使。将检察机关设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引进初查,对案件线索的受理、初查、反馈进行全面的监督。既可以保证被查对象的人权不被侵犯,遏制检察权滥用;又可以防止个别检察人员徇私枉法“化案子”。第三,赋予初查阶段充分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建议初查阶段可以行使除强制措施以外的所有手段。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初查时就有可能发现犯罪证据,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手段进行固定。如果待批准立案后再进一步侦查,则有可能贻误战机,或者走漏风声,使案件成为夹生案。第四,珍惜案件线索,对初查被搁置的线索实行“换人查”的方法,重新复查。对被查否的线索另换人员重新初查,可以使思路、方法得到调整,在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情况下,而柳暗花明又有所发现。

    难题之三:职务犯罪侦查体制落后,难以适应新时期反贪形势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是以“块为主”,即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地为管辖划分。这一体制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反贪斗争的需要。一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建立,使我国的经济快速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跨地区、跨国家的经济往来司空见惯,犯罪嫌疑人单位所在地在天津,其犯罪地有可能在派驻的深圳、甚至在国外;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天津犯罪,其所属单位却有的不在天津,这给查办职务犯罪带来极大不便,有些案件因检察机关经费紧张,而不得不缓办,或者转出后而不了了之;二是因属地管辖原则,使基层检察机关查办同级党政机关人员职务犯罪成为难点。由于地域狭小,基层检察机关人员与其他机关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的是亲戚,有的是朋友,还有的曾经同过事,在当今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里,有时全县的主要领导干部在一场婚宴上就可能聚齐。再加上人财物大权都掌握在区县领导手上,要想查办这些人的职务犯罪就很难了。所以,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企业人员多、文教卫人员多,而党政机关人员少,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本地党政领导干部更少。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人员将从检察机关的管辖中退出,如果不能很好解决这一难题,检察机关的反贪道路将越走越窄;三是由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越来越隐蔽、狡猾,法律对证据要求越来越严格,使侦查成本也越来越大,有时要突破一个案件得同时动用几十人出击,否则会贻误时机。这对于人力物力都有限的基层检察院说,已经有些力不从心,难以胜任。

    因此,改革现有职务犯罪侦查体制,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大格局是一条可选择之路。根据人民检察院上级领导下级,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各级检察院的原则,检察机关实行的是检察一体化的体制。所以应充分发挥这一体制的优越性,集中人力物,统一指挥,合理调配,形成合力,突破案件。具体设想是,由市(分院)级检察机关统一行使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权,各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作为市(分)院的派出部门,直接接受市(分)院的指挥。理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讯、道路已将地域界限变得不再重要。交通的发达便利使地域相对缩小,客观上造就了管辖地域扩大的条件。另外,市(分)院与各区县没有人财物上的任何瓜葛,而且在行政级别上又高于区县,办案中可以放开手脚,没有顾虑,破解地方保护的怪圈。再有,由市(分)院统一管理线索,统一分配案件,统一使用侦查设备,统一调配人力,可以有效地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办理大要案。最后,通过这一侦查格局的建立,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各区县院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侦查水平。在新的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客观地分析问题,勇于探索破解难题的的思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走出困境,开创新的局面。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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