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柳娜 莫芬) 一男子在夜宵摊喝酒后与同伴发生争执,另一同伴起来劝架,不料男子将矛头转向劝架者,用啤酒瓶将其打伤,劝架者逃跑后竟然还追打。2013年8月1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罗德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罗德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奕椋经济损失人民币4 624.41元。
2012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德思与罗义学、黄奕椋、黄清俊、黎明、黄明辉等人在南丹县城关镇河东路“小芳”冰花城摊位喝酒。4时许,被告人罗德思与罗义学发生争执,黄奕椋便站起来劝架。罗德思因气愤顺手拿起地上的啤酒瓶,敲碎底部,用敲碎的啤酒瓶往黄奕椋脸部划了一下,又用啤酒瓶往黄奕椋后脑勺砸。黄奕椋转身往金芙蓉广场方向跑,被告人罗德思继续对黄奕椋进行追打,后在罗义学和黄清俊的劝说下停手。黄奕椋被罗义学和黄清俊送往医院救治,途中罗义学打电话报警。经南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奕椋的伤为轻伤。被告人罗德思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德思主观上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德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德思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