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饶海泉 伍新声) 一男子本有家室,却将其他女子带回家共同生活,妻子娘家人上门理论,他又持火药枪将妻弟打伤。近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熊朝宝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间,被告人熊朝宝外出打工时领回一名贵州籍女子到家中居住,引起其妻不满和吵闹,熊朝宝对妻子进行了殴打。2012年11月18日,妻弟杨开明等人到熊朝宝家中论理,因熊朝宝态度蛮横,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拉扯,熊朝宝见寡不敌众,就从腰间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支短“火铳”朝杨开明开了一枪,致杨开明胸部、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熊朝宝非法持有的“火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杀伤力;杨开明的损伤评定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熊朝宝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开明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杨开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杨开明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朝宝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又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