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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乘三轮呕吐拒付5元洗车费打伤人赔5千
发布时间:2013-08-07 10:00:43


    本网讯(刘亮)  8月7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醉酒后呕吐在三轮摩的上,司机要求多付5元洗车费不成反遭乘客殴打的案件,终审判决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88元。

  2011年12月31日22时许,原告黄幼学驾驶客运三轮摩托车在德保县城隆盛社区东蒙路口等客,被告刘国胸酒后搭乘原告的三轮车前往城关镇上甲街建材市场。当车辆行驶至南隆路西桥附近时,被告刘国胸要求下车,并给原告五元车费,因被告刘国胸上车后在车上呕吐,原告要求被告刘国胸多支付五元洗车费,被告刘国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刘国胸遂打电话叫被告刘国跑等人到场,并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伤,原告黄幼学受伤后到德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药费3501.5元。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刘国胸预付医药费500元。

    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刘国胸、刘国跑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它权益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对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国胸、刘国跑无视国家法律,因为5元洗车费发生争议,就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原告黄幼学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5788.5元,扣除被告刘国胸已预付的医药费500元,最终判决由被告刘国胸、刘国跑连带赔偿原告黄幼学各项经济损失5288.5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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