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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工匠做工,工友摔伤谁来赔?
作者:徐建国   发布时间:2013-08-06 15:58:34


    在广大农村工匠中流行这样一种作法:工匠中有人揽到工程,便会邀约经常一起做工的工匠共同参与。但泥工陈师傅这回却摊上事了:另一名被他邀来做工的李师傅因酒醉从施工现场三楼摔下受重伤,本来一番好意的陈师傅如今却和雇主一起成了被告。那么,陈师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

    2013年3月,雇主张某请陈师傅为自己的房屋顶部用水泥结面,并请陈师傅多邀几个人一同做工,陈师傅便邀来经常一起做工的李师傅等3人,经与雇主张某商定工资按4元/平米计算,200平米的屋顶共800元,每人工资200元。当晚张某请几位工匠吃饭,并安排4人晚饭后继续工作。吃晚饭时,李师傅和另一名工友喝了几杯白酒。饭后,陈师傅见李师傅脚步踉跄就让他回去休息,但李师傅坚称自己没喝醉能坚持工作。然而当李师傅走到三楼楼顶时,却一脚踏空,直接摔到了一楼,致重型颅脑损伤。李师傅受伤后,用去医药费5.8万余元。经鉴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2013年6月,李师傅将雇主张某和陈师傅一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6万元。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雇人修建房屋,并亲自负责管理,浇梁、砌墙、结面等工作均由张某安排相应的人完成,被告陈师傅与原告李师傅被安排为其屋顶结面,同工同酬,在工作中受张某指挥,故陈师傅与李师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对李师傅受伤后的损失,陈师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师傅在为张某提供劳务中受伤,对其合理的损失,张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李师傅自己无安全意识,酒后仍准备从事高空作业,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李师傅请求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8万元,由被告人张某赔偿2.3万元,其余损失3.5万元由原告李师傅自行承担。

    析案:

    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在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陈师傅既非雇佣方,又非接受劳务者,仅仅帮雇主邀约了其他工匠,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李师傅作为提供劳务方,由于自己的重大过错导致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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