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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我见
作者:林丽宁   发布时间:2013-08-06 14:08:53


    在审判实践中,仅能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也影响到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实现。随着行政诉讼的迅速成熟,有些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客观上已不要求必须集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通过严谨、繁琐的程序才能得以解决。因此,立法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不失为一种探索方式,通过诉讼程序与案件繁简的适配,进而达到加快诉讼进程、减轻诉累、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笔者试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和审判程序作如下探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下列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行政不作为案件;

    2、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3、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4、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二)下列行政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与案件当事人无法联系,需要进行公告传唤、送达的案件;

    2、当事人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或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有不理智言行的案件;

    3、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庭审程序

    (一)案件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情况,并宣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告知书,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有异议,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二)在庭审中,被诉行政行为内容当事人均已明确的,被告可以不宣读具体行政行为。

    (三)对于原告起诉状及被告的答辩状、第三人参加诉讼意见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只需向法庭明确起诉及答辩、参加诉讼的要点,明确诉讼请求有无变化即可。

    (四)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只需说明证据的内容及要证明的目的,随后由对方对该证据进行对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一并出示。

    (五)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与庭审环节做必要的简化,由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对无争议的问题予以说明,对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可当庭认证。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

    (七)发表最后陈述意见阶段,以由各方当事人表明对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最终态度和意见,庭审中已经陈述过的内容无需重复。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号)的规定,北京市等发达地区已经首次尝试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从理论与实践方面,及时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探索对策,逐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之简易程序。

    (作者单位: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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