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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不能自控 冲动之下伤人触犯刑法
发布时间:2013-08-06 09:10:25
本网讯(邵鑫) 年轻小伙李才果在街上吃宵夜时,因酒后与另一方人发生口角,双方一言不合将对方打成重伤。2013年4月5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才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月20日晚10点左右,被告人李才果因口角之争与被害人马豪、马玉锐、马发滔、马关尚四人产生矛盾,因双方都喝了酒,没有理性的控制自己,在争吵过时发展成打架,李才果见对方人多随手捡起了地上的木棍将对方的人马发滔打伤,随即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发滔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被告人李才果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就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才果对被害人马发滔进行了积极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才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李才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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