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志刚 张晓莉) “96后”一少年因违反校规被学校通报批评,便怀疑是同班同学刘起乾等人告状所为,于是心生怨恨,纠集他人进行报复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7月29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柏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3年3月27日中午,被告人柏宁和石胜杰等3人在金城江区五中门外等之前告状他的刘起乾放学,当见到刘起乾出来后,柏杰一把将刘起乾拉到五中门口旁的一报刊亭附近进行殴打,并用一把卡子刀划伤刘起乾的右脸及鼻子。后柏宁和石胜杰等3人又跑到金城江区文化广场附近继续蹲守。在蹲守过程中碰到之前曾经帮助刘起乾的韦星等几名五中学生走过,柏宁与石胜杰等3人便持刀冲上去追打韦星等人,当追到金城江公园西门坡上厕所附近时,柏宁用一把西瓜刀砍伤韦星的右手手背后逃跑。2013年4月1日,柏宁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刘起乾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韦星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柏宁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后,因怀疑他人告状而持刀砍人致轻伤,其行为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柏宁作案时巳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柏宁积极赔偿受害人因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视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