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黎振坤 莫广深) 广西荔浦县一男子因相邻纠纷持刀准备行凶时,他人担心会闹出人命来,便上前劝架,反而被该男子用刀砍伤右手。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炳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355元。
2012年11月2日,自诉人帮黄炳隆装修房屋。被告人与黄炳隆以前因相邻纠纷有矛盾。当天下午,被告人手持长水果刀到黄炳隆家中,将黄炳隆打翻在屋前院坪用刀架在脖子上。自诉人在二楼看到被告人打架,怕出人命,就从二楼走下来劝被告人,想不到被告人冲进屋来用刀砍自诉人的头。自诉人躲闪并用手格挡,造成自诉人右手被砍伤。自诉人受伤后,到荔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4931元,经法医鉴定,自诉人的伤势构成轻伤,人身伤害致残程度属十级残疾。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自诉人的医药费4931元、放射费107元、伤情鉴定费8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伙食费560元,残疾费9086元、陪护费674.8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1100元,合计人民币28458.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炳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炳华提出,因为受伤,其损失了住医院治疗费4931元,放射费107元、伤情鉴定费8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与事实相符。但其提出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交通费与事实不符。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本院核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炳华的赔偿数额为183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