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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百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挑战与思考
作者:甘百松   发布时间:2013-08-05 10:07:55


    公信力是公众信任的力量。所谓司法公信力,即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尊重和信任程度。近年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司法机关重大的挑战,也是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社会各界关注度非常高。习近平总书记就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重要指示“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们司法机关面临的严峻的课题。

    一、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窘况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机关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司法机关的不满也逐年增加。主要表现在:

    一是信访急剧增多。一方面人们信访不信法,许多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不是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而是通过大量的群体访、越级访和非法上访表达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涉法涉诉信访增多。司法机关正确而生效的判决不仅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或者服从,司法人员不仅没有具备裁判者应有的威望与力量,相反地,司法生效裁判引来了大量不服裁判的信访,为了摆平其中一些信访老户,做出正确裁判的司法机关还需要花钱买平安。对司法干警执法、司法活动有意见,往往也以上访作为抗争的手段,充分表现出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对法律的不尊重。

    二是执行难现象仍然突出。一段时间以来,司法系统上下努力,花了很大力气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消化了许多积案,但执行难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法院作出的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社会各界将这一现象称为“执行难”,老百姓将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形象地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现象的存在不仅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还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是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对法律和司法人员缺少起码的信任,甚至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对立情绪,近年来,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有极个别人铤而走险,采取极端手段,严重损毁司法机关财物,伤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江西抚州检察院爆炸案、河南郑州管城区光彩大市场暴力抗法案等。这些现象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更从根本上动摇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二、司法公信了缺少的成因

    一是人的因素。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为民的理念,对当事人耍官老爷态度,高高在上,服务不热情,又不善于释法说理,对人权保障不够,人性化执法体现不充分,人为地使当事人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不好接近、不能接近的印象。还有个别司法人员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有的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违规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谋取个人利益,不仅严重败坏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更是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当前,司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执法方式、执法艺术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是,由于文化基础、岗位特点、年龄等原因,部分司法人员不注重对法律专业知识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凭经验主义办案,不能适应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新期待。由于认识判断能力不强,极易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公信力降低。

    二是体制的因素。我国的司法机关都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地方党委政府对司法机关的人员职务任免、财政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决定权,诸多事项有求于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势必对独立办案带来影响。打招呼、批条子、开协调会议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案件的正常办理,即使司法机关是依法处理的,结果也使当事人极度不满意,质疑司法机关办案的公正性。更何况现实中往往案件处理的结果更多的是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那何谈公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需要承担中心工作任务,不是通过司法实践体现这个原则,而是作为主体直接参与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工作,面对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诉求,首先考虑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稳定的大局,忽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给人们的印象必然是官官相护,无形中丧失了自己的威信。

    三是文化的因素。中国文化历来重和轻讼,追求和合境界,培养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心态,从社会整体来看,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这使得从古到今中国的民众心中仍然“惧讼”、“厌讼”和“仇讼”,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而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受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和法律工具主义思维影响,很难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的氛围。中国历来“以礼为法、礼法结合”,尚人治、蔑法治,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作用,人治的观念必然产生法律工具主义,即把法律看成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法律仅仅处于附属地位,可以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变化。传统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观念,也加深了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怀疑,面对强权很少或不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转而寻找自己心目中的“包青天”泣诉冤屈,或采取极端手段抗争,使司法失去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效用。

    四是社会舆论的误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法律的正常运行,要依靠整个社会的支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尤其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案件通过网络平台进入人们的视野,有一些典型的案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就形成了最广泛和具影响力的网络舆论。社会舆论有对司法的进行监督,对民众进行普法以及推进民主的功能和价值,但其也是一把双刃剑,现实中常常出现舆论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或者不顾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程序,代替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性质进行预测性定论。在案件处理上司法人员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是一种法律思维,而社会各界舆论中人们对案件的看法更多的则是以道德习惯衡量,甚至夹杂个人情感,是一种大众思维,两者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结论。一旦出现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与舆论中所得结论不同时,人们就一边倒地对司法机关批评和指责,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就会随着网络发散,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态,引起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怀疑和不尊重,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转变执法理念,改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放下身段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诉求,热情为当事人服务,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当今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立法工作也呈现多变格局,老的专业知识和司法理念有的已不适应时代要求,因此各级司法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活泼且卓有成效的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专业水平。在司法实践中提高司法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能力,使他们的司法活动程序更规范、结果更公正,人们对司法裁判、决定认账服气,真正使司法程序成为人们定争止纷的最后救济防线,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坚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个体形象。司法人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公务员,他们是经过比公务员选拔录用更为严格程序进入司法机关的,他们的活动可能直接决定人们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他们的言行有更严格的要求,各司法机关都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出台了职业道德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司法工作在工作和生活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忠于宪法和法律,客观公正办案,弘扬人文精神,维护公平正义,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个体形象,通过个体形象的提升提高司法机关的总体形象。

    二是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消除制约因素。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中心是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当前重点是进行司法机关人事改革,实施司法队伍专业等级制度,统筹司法机关财政供给,实施司法机关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的预算机制。

    我们应当根据宪法的政治架构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从体制、机制和法律上理顺并处理好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宪法关系,政法委与司法的政治和法律关系,公众、媒体与司法的民主监督关系以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法律关系,保证各类主体坚守其宪法法律、政党政治和社会监督的角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又能使司法机关处于党的领导和严格监督之下,不会肆意妄为。在司法机关内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责利相统一的体制机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独立行使、权责统一、高效权威,从根本上树立和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人事制度管理上,要逐步实行有别于行政化管理的模式,严把司法人员进出口关,建立和完善法官检察官等级制度、警察警衔制度等,确保司法人员职务晋升和工资福利有制度性的保障,保持司法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在司法保障上实行司法预算制度改革,司法机关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拨付,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列入预算,这样既能使司法机关人员同工同酬,缓解老、少、边、穷地区招人和留人的压力,杜绝司法机关以司法手段生财的现象,又能使司法机关的不受较低级别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制约和控制。客观上保证司法机关公正规范执法。

    三是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坚持阳光审判和阳光检察,促进司法公开,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的进步,司法机关必须适应客观形势,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要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人民法院将审判公开延伸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人民检察院依法充分公开办案程序、复查案件工作规程、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主要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警务工作纪律等向社会广泛公开。加强裁判和检察、公安业务文书的说理和论证,邀请民众、专家参与公开听证、论证过程,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加强司法公开的人力物力保障,确保了司法公开的有序推进和良好效果。要深入落实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切实做到司法在阳光下运行。要及时公开应对民意舆情,对于当前一些舆论热点事件,不能“捂盖子”,而要采用“揭盖子”的思路,要让民怨在公开透明中消散。公开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网站、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网络新兴媒介。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发布司法信息。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四是完善内外监督,促进廉洁执法。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因此,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关爱”的意识,把司法权利关进笼子,置于阳关之下。司法机关必须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核心,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着力加强自身监督制约和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机关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应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要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保持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经常联系,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和社会各届人士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视察、评议,旁听重大案件的审理,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其次要加强自身监督制约。要按照公正执法严格司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少数干警在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向身边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学习活动,大力弘扬公正清廉职业道德,形成“不想为”的文化氛围。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办案中建立起风险评估机制、案件纠错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案件评查机制等,在工作中督导办案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加强办案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个别人想为而“不能为”。坚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作为内外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不护短,不手软,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从而使人“不敢为”。 同时要注意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司法机关要从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高度来正确认识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把对司法工作的每一次监督,都看作是对政法工作的推动。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给社会一个交待,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要客观平和地向社会各界说明情况,争取理解支持。

    五是推进法制建设,营造法治环境。 司法的公信力有两项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一要有良好的法律,即是公序良法。ffice:smarttags" />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有关法律及规范必须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之间的冲突必须解决,这些都要通过不断对法律的立、改、废来进行弥补,形成完善可行与时代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从而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二是善法得到普遍的服从,即使公众推崇和信仰。要把尊崇和信仰法治的精神融入全体公民的血脉之中,融入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融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尤其重要的是要构建法治精神体系,使崇尚法治、信仰法律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成为一种社会自觉。把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转化为民众内在的心里认同,从“他律”走向“自律”。要通过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群众权益、体现公平正义,强化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崇尚和敬畏,形成以尊重权利和遵守法律为荣,以滥用权力和违反法律为耻的社会大环境。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应该带头弘扬法治精神。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普法、信法、遵法、守法、用法,起到表率和宣传作用,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法治的优越性,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尤其重要的是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严格履职、依法办事、规范执法,切实防止选择执法、任意执法、懈怠执法或越权执法、违法违规办案,损害法治权威、动摇法治信仰,发现破坏法纪、以权谋私的坚决处理到位,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可以依靠信赖、法制拥有尊严权威不断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法治的群众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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