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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虐待继子致其死亡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3-08-02 09:40:20
本网讯(孙继香) 杨丽离婚后和张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张三丧妻,有个三岁多的儿子张林,杨丽的女儿杨文5岁。张三在家时,杨丽对张林百般呵护,比对杨文还好,随时背着抱着,并教育杨文说:弟弟小,要处处让着弟弟等。张三对杨丽这个“贤惠的妻子”很是满意。于是和杨丽商量,在某乡街子租房给杨丽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杨丽什么都不用做,在家照管两个孩子,接送两个孩子上幼儿园,自己外出打工。 当张三离开家后,杨丽像变了个人似的,对张林不是打就是骂。杨丽在电话中对张三说:张林送幼儿园年纪太小,尿裤子老师也不管,自己带在身边可以随时照管。张三听后很是感激,除掉一点简单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外,按月把余剩的工资全部打在杨丽卡上。半年多来,杨丽总是把好吃的新鲜的东西自己带着杨文吃,剩菜剩饭拿给张林吃,当张林尿裤子、尿床时,杨丽便掐、拧、踢、烫等,并且不准张林哭。成天把张林反锁在家里,自己去打麻将,下午放学才把杨文接着回家,一天,张林翻东西时被保温壶里的水把右脚烫伤,夜里哭个不停,影响杨丽睡觉,结果又是一顿毒打,致张立头部,腹部、颈部、四肢等部位严重受伤。三天后,当杨丽打完麻将回家开门时,张林躺在门边,身体发凉,杨丽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林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四岁差几天的张林还没有收到爸爸的生日礼物,就去另外一个世界见妈妈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丽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林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丽打骂虐待幼儿,最终将张林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杨丽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杨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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