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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刑案庭前律师“沉默是金”
作者:李娜   发布时间:2013-08-02 09:48:28


    一些刑事案件由于触发了某种存在已久的社会矛盾,容易成为舆论焦点。代理这些案件的律师,也会被推上风口浪尖。

    当下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5人涉嫌轮奸一案便是如此。屡屡在媒体面前发声的李家法律顾问、律师兰和自称,“被24小时无间断骚扰和辱骂”。

    热点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该如何摆正位置?3位曾经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刑辩律师,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他们的切身感受。

    代理热点案件:“鸭梨山大”

    律师李春光曾在李昌奎故意杀人、朱令令遭投毒等案中,担任被害人方的代理人。

    他告诉记者,刚接手朱令令案时,网上骂声如潮。“你是人大代表,以前从没接触过这类案件,这时候突然出现是不是要炒作自己?”

   “坦诚地讲,执业以来,我还没有享受过如此‘辱骂’待遇,内心委屈了很久。”李春光说,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接不接案件考虑的是:委托人是否有真实而且充分的信任,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并且合理。至于是否会成为公众舆论焦点,一般会考虑,但不会影响到接不接受委托。

    如果律师选择在热点案件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所要承受的压力还要更大些。

    律师钱列阳成名始于2003年代理央视原干部赵安受贿案。从那时起到2013年,他经手的贪腐案已有50多个,如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新中国第一卖官案和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等。

    然而,公众对他并不理解,认为他专门为“坏人”说好话,是贪官的“御用”律师。钱列阳本人并不在意。在他眼里,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如同医生对病人。正如医生关注的是病人的“病情”而不是病人的“人品”一样,他只关注"案情"本身,对被告人只做法律评价,不做其他任何评价。

   “受到舆论关注的案件,实际上就是把律师连同案件一起摆在聚光灯甚至放大镜下。”曾参与过唐慧案的律师斯伟江告诉记者,做好了名声鹊起,间接还会有些业绩回报;做不好,声名狼藉。而律师一旦形象毁损,那就意味着没有什么前途了。所以,这样的案件能让人学会更谨慎、更理性、更敬业、更专业,这是压力,也是提升自己的动力。

    背离职业操守如玩火自焚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发生后,舆论波涛汹涌。其母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被驳回,更是让律师兰和备受争议。

    事实上,公众诟病热点案件律师并不鲜见,理由也多种多样。李春光认为,律师是中国特色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律师应尊重已经掌握的事实,从事实出发依法行事,一言一行都要努力做到最大程度地审慎。“律师既不能屈从当事人及其家属意志,也不能受制于其他主体的干涉,更不能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李春光说。

    斯伟江认为,律师要摆正自己是“保姆”、是专业人士的角色,就会避免一些不专业,或者越俎代庖的事情。有些决策性事情需要当事人做主,律师可以提出建议,不能代为做主。

   “任何辩护策略,都不能背离起码的职业伦理。”钱列阳表示,有的律师本意是使用一些诉讼策略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最终目的,但方法不当效果会适得其反。比如在案件审理之前利用媒体造势,借以影响舆论走向,进而左右法院判决的做法,常常会“玩火自焚”。

    钱列阳提醒身处热点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们:“当你不知道该做什么的时候,至少要知道什么不能做。”

    律师什么时候发声很重要

    承接热点案件,律师有时甚至会变成“第一男主角”。斯伟江坦言,这恐怕也是没办法的事。因为,有时当事人无法应对媒体,需要律师代言。

   “但是,律师该在什么时候发声很重要。”钱列阳提出,案件没有公开审理之前,律师最好不要接受媒体采访。因为在庭审前大量谈论案件,容易披露刑事侦查细节,这一阶段律师应该适当克制甚至保持沉默。

    开庭前不谈论案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防止舆论对审判产生压力。“现阶段,我们必须要千方百计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是律师能够做的贡献。”钱列阳表示,案件进入公开审理阶段,意味着案情已经消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前提下,可以针对一些必要的事项发声。等案件尘埃落定后,可以接受媒体采访,谈论案件的办理过程。既是满足公民知情权,也有利于宣传法治,推进法治进步。例如,新刑诉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公众对此不了解,律师可以做一些解释和回应。

   “然而,必须注意,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案件,律师在任何阶段都不应该披露案件细节。”钱列阳认为,即便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在谈论案情时,也必须时刻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他举例说:“很多媒体对落马高官的个人作风问题很感兴趣,总想打听官员到底有多少情妇或者传闻中的潜规则是否真实存在。如果这些内容并不是其被追诉的罪状之一,案卷里也没有,律师绝不会去问。即便律师真的知道也不能对外讲。这种情况下,公民的知情权应该让步于个人隐私权。”

    李春光说,律师既不能把自己的诉求裹挟到当事人的诉求中,也不能把自己的利益掺杂到当事人的利益中。“如果背离职业操守,损害的无疑将是整个律师群体。”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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