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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子胆大妄为冒充警察抢劫齐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3-08-01 11:34:23


    本网讯(徐文耀)  六男子胆大妄为冒充警察以协助调查为由将被害人拉上车,随后以殴打、威胁的形式对被害人进行抢劫。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高林、闫洋、孙威、叶卫、凌强伙同“王哥”、“小龙”、“小刘”(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临桂县临桂镇进行踩点,预谋实施抢劫并最终确认了抢劫对象为被害人林枫。2012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丁伍将手铐、警官证外壳、毛线帽、口罩、婚庆车牌贴等作案工具交给被告人高林等人,2012年4月13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林、闫洋、孙威、凌强伙同“小龙”、“小刘”在临桂镇正通路冒充警察以要求被害人林枫配合协助调查为由将被害人林枫拉上面包车后,将被害人林枫双手用手铐铐住并蒙住眼睛,并对其进行殴打。之后随后将被害人林枫带到灵川县定江镇南边村附近一山脚下,抢走被害人林枫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两张银行卡及现金,并威逼被害人林枫说出银行密码,然后将银行卡内的存款人民币12900元取出,并将黄金戒指销售获得人民币1250元。之后,被告人高林、闫洋、孙威、凌强、丁伍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叶卫和“小龙”、“小刘”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王哥”分得赃款人民币45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枫身上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林、闫洋、孙威、叶卫、凌强、丁伍冒充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高林、闫洋、孙威、叶卫提出犯意,被告人高林、闫洋、孙威直接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叶卫帮助物色抢劫对象并纠集同案人实施抢劫,被告人凌强负责租车、开车,为同案人提供交通工具,并接应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叶卫、凌强的作用中相对较小。被告人丁伍提供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伍系从犯,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叶卫、凌强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高林、闫洋、孙威、叶卫、凌强、丁伍均系初犯,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高林、闫洋、孙威、凌强、丁伍归案后如实供述冒充警察抢劫的罪行,被告人闫洋、孙威主动退出所获赃款。故对被告人高林、闫洋、孙威、叶卫、凌强,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丁伍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被告人闫洋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伍千元,被告人孙威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伍仟元,被告人叶卫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被告人凌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捌仟元,被告人丁伍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陆仟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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