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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夜宵摊老板有过节 3男子掀摊砍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01 09:32:48


    本网讯(王莉)  一男子带女朋友吃夜宵时与摊主发生矛盾,觉得颜面尽失,第二天便邀两兄弟一同去掀摊,并把夜宵摊老板砍致重伤,三兄弟纷纷落入法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进财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谭宝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谭伟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4月8日晚,被告人谭进财在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随缘夜宵摊吃粉时与夜宵摊老板发生争执,便于次日凌晨纠集被告人谭宝围、谭伟段持刀窜至该夜宵摊,由被告人谭宝围开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谭进财、谭伟段持刀上前,谭进财踢翻夜宵摊的招牌、桌子,持刀赶跑在夜宵摊工作的李军,被告人谭伟段持刀在现场旁边阻止旁边的群众靠近。后夜宵摊老板李德明出来阻拦,被被告人谭宝围用摩托车撞倒,并被被告人谭进财用刀砍伤右手。经法医鉴定,李德明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谭伟段于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谭进财和谭宝围于2012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其三人在上述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进财、谭宝围、谭伟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进财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宝围、谭伟段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进财、谭宝围、谭伟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三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其三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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