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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对物的数量进行其欺骗应认定为何罪?
作者: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李小璐   发布时间:2013-07-31 14:10:25


    【案情】

    2013年5月23日,朱云来到一家手机店购买手机,在比较多款手机后确定购买三星galaxy s4,朱云趁营业员开篇之际打开galaxy s4的包装,并将桌上另一部诺基亚920放入三星的包装隔层中,之后拿着小票付了三星的钱,之后取得两部手机并离开手机店,55月 29日被捕归案。对于朱云取得诺基亚920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朱云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并且将隐瞒其两部手机的真相,骗过营业员取得手机,因此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本案中朱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是在公众场合,但是其手段是陈营业员不注意将手机放入另一部手机的包装盒内,手段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之手段,因此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认为朱云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朱云的诈骗方法表现为隐瞒两部手机在包装盒的方式,营业员在不知情的情况将财产处分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在朱云付款之前手机的所有权任然是属于手机店的,具有处分权应该是手机店的营业员,朱云通过将两部手机放入一个盒内,属于隐瞒真相的行为,营业员基于对包装完整的信任处分该财物,具有处分意思,对于手机将被朱云拿走是具有认识的,因此朱云的手段不属于秘密窃取,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标准。

    综上所述,本案中朱云的行为应认定为诶诈骗罪。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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