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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一男子与人口角摔酒瓶 赔偿2.7万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31 10:16:06


    本网讯(赵俊伟)  发生口角后,被人找上家门理论,面对别人不合适的言语,南乐一男子不选择理性处理,而是将酒瓶摔倒对方的头上,结果,不但要赔偿27000元,还要面临刑事处罚。7月31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苏志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1月15日晚上,苏志军与被害人赵乐宁在南乐县福堪镇新世纪KTV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离开KTV又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赵乐宁遂开车到张果屯乡前王落村找苏志军。在苏志军哥哥家门口,被告人苏志军用酒瓶将赵乐宁打伤。经南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乐宁头部、面部创评定为轻伤、双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事发后,苏志军赔偿赵乐宁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并取得赵乐宁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志军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苏志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对公诉机关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苏志军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适用缓期的建议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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